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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P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S.A.”及英文名稱為“A&P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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