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修改

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本資助計劃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開始接受申請,截止申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條

就申請作決定

一、〔……〕

二、〔……〕

三、〔廢止〕

四、如環保與節能基金不具備可動用的財政資源而未能批給資助,應將有關申請列入按申請資料交齊之日的先後順序排列的輪候表,並將該情況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而申請人則保留在環保與節能基金具備有關可動用款項時獲發給資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

獲資助受益人的義務

一、〔……〕

二、〔……〕

三、〔……〕

四、屬具適當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第一款(一)項所定的期間經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獲延長。”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中增加第九-A條及第九-B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資助申請的分析

一、資助申請由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九-B條

評審標準

進行評審時應考慮:

(一)符合批給資助的標的;

(二)符合批給資助的條件;

(三)環保與節能基金可動用的財政資源。”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批示對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十一條規定所引入的修改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