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海嘯警告信號系統》。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引介
海嘯為一系列具有破壞性的異常海浪,通常由海底地震所引致。當海嘯接近海灣和岸邊時,因海床深度變淺,使海浪波高驟然增加,可能出現高達數米或以上的波浪衝向岸邊,常會造成災害、傷亡及財產損失。為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以及向公眾提示海嘯可能帶來的災害,有必要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嘯警告信號系統。
海嘯警告信號的發出或取消,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按實際情況的演變而決定。
二、海嘯警告信號級別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位置及地理特點等因素,海嘯警告信號劃分為以下三個級別,並分別對應第31/2020號行政法規《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五條所指的預警級別:
(一)第一級——橙色海嘯警告信號,為高度風險:預料海嘯引發的波浪高度將高出海岸正常水位0.3米至1米以下,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破壞。
(二)第二級——紅色海嘯警告信號,為嚴重風險:預料海嘯引發的波浪高度將高出海岸正常水位1米至3米以下,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嚴重破壞。
(三)第三級——黑色海嘯警告信號,為極度風險:預料海嘯引發的波浪高度將高出海岸正常水位3米或以上,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非常嚴重破壞。
紅色或黑色海嘯警告信號級別可在較低級別的海嘯警告信號未發出的情況下直接發出。
三、安全提示
(一)身處岸邊、海灘、沿岸低窪地區的市民應儘快避往高處及遠離岸邊。若時間倉促未能及時撤離,市民應儘量逃往結構穩固的建築物的上層或屋頂。
(二)海嘯引起的水流會把海上及陸地的人或物捲走,並引致水浸,市民須留意政府發佈的最新訊息,並及時、有序地撤離至安全區域。
(三)海上船隻應遠離岸邊及航行至開闊的深水區域。未能及時航行至外海的船隻則應牢固繫泊於岸邊,所有人員應離開船隻並暫避至高處。
(四)應避免逗留在地下空間或地勢低且無其他出口的空間,因可能出現淹水或物料瀉入的風險。
(五)海嘯波通常是多次侵襲的,在警告信號未解除時切勿鬆懈,市民須密切留意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發放的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