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減免承批公司繳納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撥款(下稱“撥款”)的施行細則。
一、減免承批公司繳納撥款時,尤可單獨或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承批公司拓展外國客源巿場;
(二)因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導致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經濟及承批公司的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外國客源,是指以旅遊及商務目的而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旅遊證件的人士。
三、承批公司須按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措施識別上款所指的外國客源。
四、經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一款(一)項所指因素的具體標準。
一、為獲減免撥款,承批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二、經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博彩監察協調局將減免撥款的建議送交行政長官決定,並將減免撥款的決定通知承批公司及財政局。
三、如相關申請僅涉及上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因素,則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按上條第四款所指的具體標準計算可獲減免的撥款,並通知承批公司及財政局。
四、行政長官亦可基於上條第一款(二)項或其他值得考慮的因素主動減免承批公司繳納撥款。
一、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文件或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方式獲減免撥款,承批公司須自接到有關博彩監察協調局就返還撥款的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不當減免的撥款款項,且不影響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二、如承批公司未在上款所指期間返還相關撥款,博彩監察協調局應適時通知財政局,並由該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上款所指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三、基於錯誤計算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應視為可獲減免的撥款款項,承批公司可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退回多繳的款項,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作核查。
上條第三款所指退回款項的時效期間,按現行法律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預算的一般規定處理。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具職權接收及核查承批公司為獲減免撥款而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包括第八條所指的資料庫。
二、財政局具職權處理減免撥款的財務事宜,以及有關返還及退回承批公司獲減免撥款的事宜。
三、在執行本行政法規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利害關係人提供合作。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財政局及其他相關公共部門及實體,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處理及核實所需的個人資料。
一、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批公司須設立資料庫,以儲存為獲減免撥款而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二、承批公司為負責處理上款所指資料庫的個人資料的實體。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