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1/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監督

一、社會保障基金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核准社會保障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三)核准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以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

(五)在獲授權的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

(六)〔廢止〕

(七)〔……〕

第七條

委任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長為兩年,並可續期。

二、〔……〕

三、〔……〕

四、〔……〕

五、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可隨時經本人要求而辭任,或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決定由他人代替;屬由上條第二款所指團體指定的成員,須聽取有關團體的意見。

六、〔……〕

第八條

職權

一、〔……〕

(一)編製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

第十三條

組成

一、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該等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長為兩年,並可續期。

二、〔……〕

三、〔……〕

四、監察委員會成員可隨時經本人要求而辭任,或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決定由他人代替。

五、〔……〕

第二十三條

行政及財政處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並確保按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九)協助編製年度管理帳目;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第二十七條

財產及財政制度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而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二、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二十八條。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