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主任檢察官:
(一)鍾柳仙;
(二)何雯;
(三)梁詠詩;
(四)張國治;
(五)蕭燕霞。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