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13

  • 發行並流通以「同善堂一百三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同善堂一百三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13-2014

    • 發行並流通以「十八羅漢」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十八羅漢」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元五角 160,000枚

    二、上款所指的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十五萬套印刷成十五萬張小版張,當中三萬七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其餘一萬套印刷成一萬張長卷版郵票,並以禮盒形式銷售,每套售價為澳門元六十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9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14-2023

    • 核准《澳門基金會資助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基金會資助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基金會資助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澳門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的資助審批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由基金會審批的、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及基金會宗旨的資助。

    第三條

    資助類型

    資助類型包括:

    (一)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款項;

    (二)奬學金或奬勵。

    第四條

    資助方式

    基金會提供的資助方式包括:

    (一)制定資助計劃:是指針對符合基金會宗旨的資助,透過制定及公佈資助計劃,開展資助程序;

    (二)批給特別資助: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本規章規定,針對特定對象批給資助;

    (三)簽訂合作協議:是指基金會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向與該等部門或實體相關的活動、項目或財政負擔提供財政支持。

    第五條

    資助的兼收

    獲基金會資助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不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資助,但根據上條(二)項及(三)項作出的批給決定或簽署的合作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制定資助計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資助對象

    在不影響資助計劃專門訂定的情況下,以下的實體可申請資助: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二)依法設立及運作、且提出的資助申請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外地公共部門或實體及私人實體;

    (三)自然人。

    第七條

    資助的附帶條件

    一、基金會可要求受資助者向基金會或其指定的特定對象提供一定比例的無償服務、產品或其他給付,作為批給資助的附帶條件。

    二、申請人須就其提出的資助申請是否已向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申請資助或已獲資助作出聲明。

    第二節

    開展資助計劃的程序

    第八條

    資助計劃的訂定

    一、行政委員會具職權批准設立預算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

    二、經行政委員會建議,由信託委員會批准設立預算金額為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至澳門元六百萬元的資助計劃。

    三、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取得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成員的贊同票,由監督實體批准設立預算金額超過澳門元六百萬元的資助計劃。

    第九條

    評審標準

    在訂定資助計劃評審標準時,尤其應考慮下列的要素:

    (一)符合《澳門基金會章程》所訂定的宗旨;

    (二)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方針;

    (三)如屬活動或項目的申請,其可行性、內容規劃、社會效益及影響力;

    (四)預算的合理性;

    (五)申請人的資歷、經驗及能力;如屬法人,其組織的規模。

    (六)曾獲批給資助的執行記錄。

    第十條

    申請的提交

    一、申請人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填妥經行政委員會核准的申請表,但不影響資助計劃訂定容許以英文撰寫。

    二、申請人須按資助計劃的規定提交資助申請文件的電子版本。

    第十一條

    初步分析

    一、基金會負責相關資助計劃的附屬單位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資助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二、完成初步分析後,申請卷宗將送交行政委員會或倘有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

    一、基金會可根據資助計劃的性質決定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資助計劃內所訂定的評審程序及標準作出評審,以及就資助的優先次序向基金會提供意見。

    三、基金會可邀請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人員,或專業人士參與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並設立不同領域的評審委員資料庫。

    四、評審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並由基金會及上款所指的人員根據資助計劃的規定組成。

    第十三條

    批給資助的條件

    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資助:

    (一)符合資助計劃訂定的批給標準;

    (二)申請人不屬處於第二十二條(二)項及(五)項不應批給資助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同意書

    一、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明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所訂的須遵規定及倘有的第七條所指的附帶條件。

    二、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簽署同意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因不可抗力或經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條

    支付

    一、資助款項的支付安排由行政委員會決定,或由行政委員會與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二、受資助者須按上款已訂定的支付安排,提交符合支付條件的文件或資料。

    第十六條

    例外規定

    一、第九條(三)項及(四)項的規定不適用於奬學金或奬勵。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資助計劃可訂明奬學金或奬勵為無須申請而發放,對此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章

    批給特別資助

    第十七條

    一般規定

    一、除遵守適用的法規規定外,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後才可開展特別資助的程序。

    二、行政委員會如認為按資助計劃提交的申請屬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具特殊性或緊急性,亦得提出建議,以取得上款所指的批准。

    三、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特別資助適用上章的規定,但第八條及與批給特別資助的性質不相容的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

    特別資助的批給

    一、經對已獲批准開展特別資助程序所涉及的卷宗作出分析後,應就符合批給條件的卷宗編製一份載有下款內容的建議書,並由本身具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批給資助。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助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屬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一)項的情況,符合資助目的的相關資料;

    (四)屬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二)項及(三)項的情況,詳細計劃書,以及根據第九條所定的評審標準作出的分析及評估;

    (五)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第四章

    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九條

    一般規定

    一、基金會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第四條(三)項所指的合作協議內,應訂明提供財政支持的條件、程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下章的規定不適用於簽署合作協議的情況。

    第五章

    受資助者的義務及責任

    第二十條

    受資助者的義務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獲批給的資助出現任何變更,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基金會提出申請,但資助計劃或批給特別資助的決定內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返還資助款;

    (三)根據下條規定提交報告;

    (四)接受及配合基金會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五)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六)確保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不會出現實質內容、規模、品質、執行主體或預期效益與同意書所載嚴重不符的變更;

    (七)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八)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九)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十)遵守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以及同意書中訂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報告的提交

    一、受資助者須向行政委員會提交以下報告:

    (一)按照已簽署的同意書的規定,定期提交執行進度報告;

    (二)於同一資助批給內,在最後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完成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總結報告;

    (三)屬對奬學金或奬勵、運作或特定開支資助的情況,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的批給決定亦可訂定適用上項的規定;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總結報告由以下內容組成:

    (一)執行情況:受資助者須按照申請的規劃,敘述有關活動或項目的舉辦情況,以及已取得的成效;

    (二)財務執行狀況:受資助者須提交按照基金會所訂規則編製的帳目,以詳細列明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尤其是批給款項的全部收入及支出情況,並完整保留涉及資助批給有關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經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會。

    四、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經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三十日內。

    五、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九十日。

    第二十二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在不影響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的批給決定內訂定其他後果的情況下,除因不可抗力或經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的情況外,違反本規章的規定,其後果可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不批給資助;

    (三)除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外,對其他已批給但尚未發放的款項,暫緩發放或按資助計劃的規定,在計算實際發放金額時作適當限制;

    (四)全部或部分取消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五)在兩年內拒絕相關自然人或私人實體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二十三條

    可科處後果的情況

    一、除以下數款的規定外,得在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的批給決定內訂定適用上條後果的其他情況。

    二、上條(一)項所指的後果適用於行政委員會認為受資助者屬輕微過錯的情況,尤其是違反第二十條(一)項規定的義務。

    三、上條(二)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受資助者正處於其他資助申請程序時,沒有按照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義務返還資助款。

    四、上條(三)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受資助者違反第二十條(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義務;

    五、上條(四)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受資助者違反第二十條(六)項規定的義務;

    (二)提交的報告未獲基金會通過。

    (三)受資助者故意違反第二十條(七)項及(八)項規定的義務;

    (四)受資助者違反第二十條(九)項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六、上款(三)項及(四)項規定的情況應同時適用上條(五)項所指的後果。

    七、行政委員會得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決定適用全部或部份的後果。

    八、在科處上條後果的決議時應說明理由,如屬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時,須訂定返還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資助的返還

    一、如資助批給被全部或部分取消,受資助者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返還相關資助款項,但資助計劃或批給特別資助的決定內另有規定除外。

    二、上款所指期間,經受資助者預先提出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行政委員會可將上款所指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五條

    強制徵收

    如受資助者未於規定的期間內返還相關資助款項,由財政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第二十三條第八款所指決議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六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在資助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資助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其承擔第二十二條的後果。

    第二十七條

    監察

    一、基金會具職權監察本規章的遵守情況,尤其是監察受資助者是否將獲批的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基金會有權要求受資助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

    第二十八條

    時間上的適用

    本規章的規定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後公佈的資助計劃所提出的資助申請。

    法規:

    第19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24-2040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第1/2022號牌照

    (附於第19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第五代(5G)技術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須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須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爲澳門元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須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元十萬元,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元十萬元;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郵電局發出有關通知後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須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審計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四年的經營及系統建設的計劃;

    (二)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五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郵電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項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自建一個能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在其後十八個月內以自建或共建共享或共用方式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確保系統必須支援IPv6;

    (10)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1)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3)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4)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5)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6)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7)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8)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9)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20)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1)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訴報告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2)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3)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4)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5)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6)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須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須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郵電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須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須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須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郵電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郵電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屬下列情況,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屬上款所指的情況,須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須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須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須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須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可透過具理據的決定,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郵電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提供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1)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2)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4)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二十四、過渡

    倘於本牌照第三條款所指的牌照有效期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任何規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競爭性經營制度的法例生效,持牌人須申請過渡至新的牌照,並受屆時生效的經營制度規範。

    附件

    首年及隨後四年的經營計劃及系統建設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公司簡介(包括架構圖)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澳門電訊」)成立於1981年10月,是澳門領先的綜合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流動電話、固網電話、光纖寬頻、商業方案等專業電訊服務,澳門電訊設有多間門市為客戶提供各類電訊產品銷售及全方位客戶服務。澳門電訊的股東為中信國際電訊集團(99%)及郵政儲金局(1%)。

    自成立以來,澳門電訊一直與澳門並肩前行,積極履行投資承諾,引領本地電訊業發展,以「數碼澳門」作發展宏願,不斷引入及研發嶄新資訊科技應用,銳意打造澳門成為全球領先的智慧城市,致力提升澳門社區科技內涵及多元化競爭能力。

    在主要股東的支持下,澳門電訊繼實現全城光纖全覆蓋後,將發展目光聚焦在物聯網建造及部署5G發展。未來,澳門電訊將繼續憑著穩固的網絡基建,持續投入資源研發更多生活化的智能應用,加快實現人與物、物與物互聯的智能生活環境。

    澳門電訊組織架構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本地人員數目 729 739 739 747 747
    非本地人員數目 281 271 271 261 261
    總體人員數目 1010 1010 1010 1008 1008
    本地人員比例(%) 72.2% 73.2% 73.2% 74.1% 74.1%

    2. 首年及隨後四年的投資額

    澳門電訊把最先進的5G網絡和卓越的電訊服務等帶入澳門,從而提供更高的頻寬/數據傳輸率,更低的時延、大量物聯網、並提高頻譜效率、增強安全創新產品以及更好的客戶服務和體驗。

    在5G牌照有效期的首年,即2023年,澳門電訊計劃投資約澳門幣二億零六百萬元,並在其後四年(2024年-2027年),追加投資澳門幣八億一千五百二十萬元。在首五年的牌照有效期內,澳門電訊投資總額達澳門幣十億二千一百二十萬元,投資主要集中於5G網絡擴容、計費系統及產品平台升級。

    投資(百萬澳門元)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五年總額

    5G核心網 37.0 49.5 41.2 44.5 43.5 215.7
    5G無線網絡 155.4 116.8 152.7 165.0 157.2 747.1
    計費系統增強 6.3 7.1 7.1 6.6 6.6 33.7
    產品平台開發 7.3 6.6 3.6 3.6 3.6 24.7
    總額 206.0 180.0 204.6 219.7 210.9 1,021.2

    3. 首年及隨後四年的服務發展內容

    澳門電訊將以「優質價適」、「簡易性」和「靈活性」的三個核心理念開展5G流動通訊服務,為客戶提供一系列市場導向的5G流動通訊服務計劃,並配合澳門發展策略積極推動中國內地、澳門和香港三地無縫體驗。

    澳門電訊將於首年推出多項創新增值服務及行業智慧方案,讓商業客戶以及個人客戶體驗5G流動通訊服務帶來的好處,包括物聯網相關服務、雲遊戲、以及多媒體高質內容。另一方面,澳門作為國際旅遊休閒城市,5G國際漫遊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澳門電訊將會加快開通5G漫遊國家/地區,在5G流動電信服務正式推出後,5G漫遊服務將會開通中國內地、香港等58個主要目的地。在牌照的首年,澳門電訊計劃提供至少90個國家/地區的5G國際漫遊,隨後四年預計5G國際漫遊目的地將會超過200個。

    澳門電訊為更好地配合5G流動通訊服務的推出,將持續優化所有線上服務渠道,包括澳門電訊電子服務網站、澳門電訊應用程式(CTM Buddy)及澳門電訊微信公眾號等,同時澳門電訊實施配備了多種網絡安全設備,包括防火牆、防止信息洩漏等,採用更安全的資訊科技網絡架構,確保澳門電訊系統的安全及復原能力。

    澳門電訊的5G流動通訊服務基礎計劃每GB平均收費將較現有4G流動通訊服務基礎計劃每GB平均收費更低。另外亦繼續提供三地共享5G流動通訊服務基礎計劃給客戶選擇。

    隨後四年,澳門電訊將繼續為5G流動通訊服務客戶提供更多卓越及創新的增值服務。利用5G流動通訊網絡的特性開發創新的客戶應用,包括豐富的視聽娛樂內容服務,如高清影音、VR、AR等內容及應用。另外,在商業應用方面,澳門電訊將會透過與不同產業持份者合作,根據中小企、大型企業和澳門特區政府的需要,共同開發適切的5G商業應用,助力澳門特區政府推動數字化轉型,並持續優化5G物聯網平台、推動5G專網、以及支持各項5G智慧應用等方案。

    4. 網絡架構及技術配置

    澳門電訊部署的5G網絡,採用3GPP Rel-16版本的最新技術,網絡架構同時支持非獨立組網(選項3x)及獨立組網(選項2),而5G無線網亦支持NR-TDD及NR-FDD雙制式,且具備多載波聚合能力。3GPP Rel-17軟件版本將在2023年推出,澳門電訊亦計劃部署。

    5G無線網採用最先進的無線網絡技術、無線設備及功能,並已詳細規劃未來5年頻譜發展目標,如將來能按澳門電訊頻譜計劃分配足夠頻譜資源並配合5G終端的支持,下載速度最高可達3Gbps,上載速度最高可達700Mbps;最佳時延為5毫秒。另外,澳門電訊亦會考慮針對企業應用和方案部署5G毫米波(mmWave),可支持高達10Gbps的下載速度和1.7Gbps的上載速度。

    (預計速率是基於網絡能力及頻譜資源,實際用戶體驗需視乎終端能力及實際環境等因素影響。)

    澳門電訊5G核心網是以澳門和氹仔異地雙站點設計及雙活模式運作,保證是高可靠性和服務連續性的網絡架構,同時支持3G、4G和5G流動通訊服務,確保服務兼容性及提供無縫的用戶體驗。網絡架構如下:

    澳門電訊同時引入5G話音服務(VoNR),為5G用戶提供沉浸式的高清話音服務體驗。

    另外,在5G網絡設計方案當中亦包括引進一系列先進的運維系統,提升營運效率,提高質量,加速運維數字化轉型。

    5G無線網絡將會提供全面的室外和室內覆蓋,致力優於區內其他已推出5G服務的營運商。並持續加大5G流動通訊網絡投資,增強5G流動通訊網絡容量及進一步提升5G覆蓋。未來五年的網絡覆蓋計劃如下:

    5G網絡覆蓋計劃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室外基站數目 344 366 389 400 412
    室內基站數目 171 182 193 198 203
    室外網絡覆蓋率(%) >99% >99% >99% >99% >99%
    室內網絡覆蓋率(%) >70% >90% >90% >90% >90%

    備注:網絡覆蓋計劃及性能目標將會根據室內外基站數目、由當局指配及批給的無線電頻譜的實際情況而作出調整。

    5. 人員培訓及發展計劃

    澳門電訊以注重專業及提高效率的理念為基礎,持續推動人才培訓計劃。為協助網絡技術及客戶服務人員對5G網絡服務的運維及支援,我們建立完善的培訓制度,讓員工在系統化的培訓機制引導下,強化專業技能及提升工作效率。

    技術培訓

    針對5G網絡技術的培訓課程如下:

    • 5G無線網絡培訓,5G核心網培訓,IP承載網培訓(IP barer network);

    • 雲化運維網絡服務培訓及5G網絡日常維護培訓。

    客戶服務培訓

    針對5G客戶服務培訓如下:

    • 新服務和內容;

    • 新的服務計劃、數據套餐、應用和漫遊;

    • 促銷活動和升級優惠;

    • 5G設備—手機、平板電腦、客戶端設備、MiFi(流動 WiFi)、可穿戴設備;

    • 5G和4G的區別;

    • 客戶自助服務管理;

    • 新的計費和客戶服務管理系統;

    • 服務開通及升級流程。

    6. 網絡共用

    澳門電訊將提供專業的網絡共用方案,參與的營運商除可避免大規模的資本投入,更可提升資產營運效率,同時為澳門帶來多方面效益。

    • 環境效益:減少能源消耗,減輕公眾對基站輻射的擔憂;

    • 節省設備成本:減少重複建設,減少天線、佔用空間和安裝,降低能耗,實現環保理念;

    • 社會義務:支持流動通訊虛擬網絡營運商迅速進入及拓展市場,加速澳門5G發展。

    澳門電訊將提供多種適合在澳門部署的網絡共用選項,包括:

    • MORAN(多營運商無線接入網)

    • MOCN(多營運商核心網)

    • 虛擬網絡(流動虛擬網絡)

    在MORAN或MOCN的合作模式下,澳門電訊將負責5G共用無線接入網的建設和託管營運,並確保以合理價格提供網絡共用服務,而合資格營運商則無需單獨建設5G流動通訊網絡。

    在虛擬網絡合作模式下,澳門電訊將負責5G無線接入網的建設和營運,提供語音、數據、短信等基礎的批發服務,及其他服務包括SIM卡、出訪漫遊、增值服務等,而流動通訊虛擬網絡營運商可通過對澳門電訊提供的服務重新包裝並靈活進行業務營運及管理。

    法規:

    第19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40-2057

    •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獲准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第2/2022號牌照

    (附於第19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2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9675(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HINA TELE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TELE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第五代(5G)技術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須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須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爲澳門元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須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元十萬元,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元十萬元;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郵電局發出有關通知後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須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審計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四年的經營及系統建設的計劃;

    (二)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五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郵電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項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自建一個能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在其後十八個月內以自建或共建共享或共用方式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確保系統必須支援IPv6;

    (10)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1)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3)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4)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5)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6)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7)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8)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9)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20)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1)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訴報告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2)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3)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4)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5)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6)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須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須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郵電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須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須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須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郵電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郵電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屬下列情況,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屬上款所指的情況,須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須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須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須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須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可透過具理據的決定,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郵電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提供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1)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2)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4)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二十四、過渡

    倘於本牌照第三條款所指的牌照有效期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任何規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競爭性經營制度的法例生效,持牌人須申請過渡至新的牌照,並受屆時生效的經營制度規範。

    附件

    1. 公司簡介

    1.1. 基本情況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因電信業重組,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信澳門公司)。中國電信澳門公司股東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電信國際有限公司兩家,註冊資本為6000萬澳門元。

    2015年6月24日,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獲得“建立及運營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牌照,並提供4G業務。

    1.2. 組織架構

    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公司設立了IT部、網絡部、行業拓展部、財務部、綜合部、監督部、市場部、銷售部、企業客戶部、終端及渠道拓展部、客戶服務部共十一個部門。組織架構圖如下:

    1.3. 人員規劃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積極推進本地化5G人才的培養,優先考慮本地人才的招聘,同時充分借助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合作單位的技術及人才支持,確保崗位及業務能力得到強力支撐。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本地人員數目(人) 138 140 143 147 156
    非本地人員數目(人) 90 90 91 90 84
    總體人員數目(人) 228 230 234 237 240
    本地人員比例(%) 61% 61% 61% 62% 65%

    2. 投資

    作為澳門5G網絡的主要投資者,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在澳門建設居於國際先進水準的5G網絡,在獲得牌照後首5年網絡投資約4.69億澳門元。

    投資(百萬澳門元)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五年總額
    無線網 70.48 128.51 94.17 35.77 33.40 362.33
    核心網 11.76 23.15 21.51 8.33 7.33 72.08
    支撐系統 5.50 6.50 7.50 7.50 8.00 35.00
    總投資 87.74 158.16 123.18 51.60 48.73 469.41

    此外,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確保在牌照有效期內將緊跟流動通信技術和業務的最新發展趨勢,持續進行投資,不斷對網絡進行完善、升級,並根據實際需要適時擴容,以保持通信技術領先、網絡品質良好。

    3. 服務發展

    3.1. 首年計劃

    產品和服務方面,本地業務提供包括數據業務、語音業務、短信業務、補充業務及增值業務。其中數據業務將借助5G的速率優勢,重點發展如高速無線寬頻、高清視頻流媒體等業務,形成新的消費熱點;語音業務將提供本地語音和國際長途語音;短信業務提供本地和國際短信的發送和接收服務;補充業務及增值業務提供來電顯示、來電轉接等服務;跨域業務將與跨域合作夥伴合作運營,向客戶提供跨域出訪服務,同時也支持跨域來訪業務。

    網絡及服務質量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以高效化、軟件化、開放化為目標進行5G網絡建設,滿足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長期演進的要求。建設兼顧大容量、廣覆蓋、4G和5G互操作需求,實現用戶統一策略智能管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銷售及市場推廣方面,優化資費體系,積極針對老用戶進行宣傳推廣,引導用戶使用5G網絡和服務。在基本滿足客戶使用習慣的基礎上,進一步持續探索多維度的5G計費模式。

    客戶服務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繼續提供一系列高質素的客戶服務,並將大力拓展電子服務渠道,為客戶提供7x24小時全年無休及跨地域的客戶服務及支持計劃。

    3.2. 隨後四年計劃

    產品和服務方面,為澳門垂直行業客戶提供定制化的綜合資訊服務,通過“網定制、邊智能、雲協同、應用隨選”的網、邊、雲、應用融合協同的綜合解決方案,滿足客戶“雲網一體、按需定制”的需求。

    網絡及服務品質方面,升級現有的支撐系統,以支持5G業務運營,包括運營支撐系統、業務支撐系統等。

    銷售及市場推廣方面,視市場需求,適時探索如按速率、按頻寬、按時延、按切片、按功能等的收費模式,適時創新產品和解決方案,提供多場景多行業全面的移動服務。

    客戶服務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不斷完善和擴充更多的服務渠道,繼續強化及提升客戶服務水準,客戶關懷及維繫,提升客戶的滿意度。

    4. 網絡架構及技術配置

    4.1. 5G系統網絡架構

    建設兩套5G核心網設備(流動電信服務交換中心),各網元設備均配置容災備份,保證業務連續,通過安全保護策略,保障5G核心網的正常運行。

    5G系統網絡架構將控制面的網絡功能劃分為多個服務,每個網絡功能之間使用基於服務的交互,制定了基於服務的網絡架構,如下所示。

    圖表1 系統網絡架構

    1)無線側:建設5G接入網(R)AN,其相關網元包括5G基站gNB。

    2)核心網: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新建一套成熟商用、技術先進的5G網絡,同時4G核心網平滑升級,採用4G/5G融合方式部署,即部署融合的SMF/GW-C、UPF/GW-U、PCF/PCRF、UDM/HSS等網元,5G網絡通過核心網交互操作方案實現4G/5G網絡的協同,提供更高體驗速率和更大寬頻接入能力,靈活快速載入相關業務。主要網元功能簡述如下:

    gNB:主要功能包括無線資源控制功能,調度,無線許可控制,移動性管理以及小區間的無線資源管理功能等。

    AMF:終結NAS (N1),NAS加密和完整性保護,註冊管理,連接管理,可達性管理和移動性管理,合法監聽,UE和SMF之間的消息的傳遞,接入鑒權和接入授權等。

    SMF:會話管理,UE IP地址分配和管理,選擇和控制UPF,控制會話相關策略執行和QoS控制,合法偵聽,計費相關功能,決定會話的SSC模式等。

    UDM:3GPP AKA認證證書的生成,用戶標識處理,基於簽約數據的接入授權,服務於UE的NF的註冊管理,簽約管理,合法偵聽等。

    PCF:支持統一的策略架構,為控制面提供策略規則,訪問UDR中的簽約數據用於策略決策。

    NRF:支持服務註冊/去註冊和發現,NRF接收來自NF實例的NF發現請求,並將發現的NF實例的信息提供出來,維護可用NF實例的NF配置文件及其支持的服務。

    SEPP:5G用戶國際漫遊,與他網運營商的5G互通,負責PLMN間控制平面接口上的消息過濾和策略管理。

    UPF:RAT內/間移動性錨點,與外部數據網絡互連的PDU會話節點,數據包路由和轉發,數據包檢測,用戶面策略執行,用戶面QoS處理,下行數據包緩存等。

    4.2. 網絡覆蓋計劃及站點規劃

    一、網絡技術標準

    建設5G系統滿足3GPP R15/R16/R17版本的協議標準,並以此作為開發基礎,平滑演進。同時,系統支持IPv6。

    二、組網方式

    5G系統建設初期,採用SA/NSA混合方式組網,後期視乎網絡演進及終端成熟度向SA演進。

    三、系統容量

    發牌後五年內,系統容量將逐步達到35萬戶,同時將根據網絡運營及負荷情況進行系統擴容。

    四、未來五年網絡覆蓋計劃

    2023年覆蓋澳門主要熱點區域,擬建設基站不少於198個,預計網絡建成後滿足50%以上的覆蓋率、於覆蓋區域提供5G高速上網業務體驗。

    2024年總站點數不少於223個,實現全境良好覆蓋。

    期後將根據發展情況及實際網絡情況做出相應的網絡擴容及調整。

    未來五年的網絡覆蓋計劃:

    5G網絡覆蓋計劃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室外基站數目(個) 198 223 248 268 288
    室內基站數目(個) 43 84 156 162 167
    室外網絡覆蓋(%) 93.0% 98.0% 99.0% 99.2% 99.5%
    室內網絡覆蓋(%) 85.0% 92.0% 96.0% 96.5% 97.0%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預計在可使用100MHz 3.5G頻段的情況下,5G網絡開通後,小區下載速率最高達1.34Gbps,小區上行速率最高達140Mbps(視乎實際網絡環境、客户終端、軟件應用等因素,客户使用感知可能會有不同)。

    5. 人員培訓與發展計劃

    5.1. 培訓計劃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建立規範化的培訓制度,開展澳門應屆畢業生、後備人才、關鍵人才等不同層次的人才專項培訓計劃。建立員工培訓積分計劃和內部培訓師團隊,搭建內部學習和分享平臺,共用中國電信大網資源,繼續加強與中國內地分公司和合作廠商的交流和學習。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行業發展新趨勢、新技術、新業務、員工能力提升、團隊管理等方面。培訓方式上除公司主導組織外,還將建立員工自主學習和培訓機制,制定員工自學資助計劃。通過多途徑多方式的培訓計劃,給員工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和動力,不斷提升員工能力和素質。

    5.2. 發展計劃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根據5G業務發展的不同需要,適時制定雇傭計劃,持續為澳門本地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預計新增崗位主要包括5G網絡技術、5G行業應用等方面的崗位,在澳門本地人力資源可滿足的情況下,新增職位優先從澳門本地聘用。同時通過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轉型和複用、中國電信系統內選派、外部專業合作機構、5G廠家技術支持等多渠道多方式滿足5G專業人才需要。

    6. 提供共用方案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可與多方共用5G網絡,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增強澳門全境覆蓋,更好服務客戶。共用方式主要包括網絡基礎設施共用、無線接入網共用,以及隨網絡技術、設備形態及電信業商務模式的發展出現的其他共用方式。

    法規:

    第1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2

    刊登日期:

    2022.11.7

    版數:

    2057

    • 因受熱帶風暴“尼格”的影響,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及終止即時預防狀態。
    相關法規 :
  • 第11/2020號法律 - 民防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防 - 警察總局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評估,受熱帶風暴“尼格”的影響,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晚上九時三十分發出八號風球,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二、即時預防狀態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晚上九時三十分開始,並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七時終止。

    三、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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