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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7/2022號行政法規

關於預報乘客資料系統的補充規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六十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四)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關於第16/2021號法律第六十條第一款所指的經營航空運輸的商業企業主(下稱“經營人”)及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下稱“所有人”)向治安警察局預報乘客資料的補充規則。

第二條

定義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乘客”:是指由航空運輸工具運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論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又或僅為過境或中轉的旅客及機組人員;

(二)“預報乘客資料”:是指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六十條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完成乘客登機手續後須立即向治安警察局傳送的資料;

(三)“完成乘客登機手續”:是指航空器登機口關閉且除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外,不得在非落機點外重新打開的時刻;

(四)“預報乘客資料系統”(下稱“系統”):是指與經營人及所有人須提前且強制性地將預報乘客資料通知治安警察局的義務相關的程序及技術解決方案;

(五)“聯合國/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UN/EDIFACT)”:是指聯合國為促進行政、商業及運輸領域的電子數據交換而採用的格式,其提供了一套結構化數據的句法規則、交互式數據交換協議及標準化報文,以促進多個不同性質的實體之間的溝通;

(六)“乘客清單報文(PAXLST)”:是指國際標準化信息,航空器啟程的國家或地區的經營人或公共當局透過其向該航空器抵達的國家或地區傳送旅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

(七)“《預報旅客資料(API)實施指南》”:是指世界海關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及國際民航組織共同發出的名為《旅客信息提前申報指南》(Guidelines on 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二零一六年6.0版本的文件。

二、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機場”及“航空器”的含義,與第18/2012號行政法規《機場合格審定》的相關定義相同。

第三條

預先登記

一、從事商業營運定期航班的經營人須預先登記成為系統的使用者。

二、從事商業營運非定期航班的經營人,以及非商業營運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可預先登記成為系統的使用者。

三、治安警察局為促使使用者進行預先登記的主管實體。

四、透過電子方式在治安警察局網站公佈的專用網址進行預先登記,申請人須:

(一)指出其姓名或商業名稱;

(二)指出其獲民航局發給的許可資料;

(三)指出所有以其名義及受其監督,在系統範圍內進行收集和通報資料,以及其他操作的自然人名單及完整的身份資料,並詳細說明有關僱傭關係、合同關係或選擇該等人士的其他合理理由;

(四)填寫電子表格的其他欄目。

第四條

登錄系統

預先登記經治安警察局確認後,經營人及所有人經由上條第四款(三)項所指的自然人,透過個人專屬、保密和不可轉授使用的登錄憑證登錄系統。

第五條

通知資料當事人

經營人及所有人須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負責處理該等資料的實體告知被收集資料者,以及告知非居民如反對治安警察局處理該等資料,將構成拒絕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依據。

第六條

核對

經營人及所有人須在登機期間,當場將乘客的旅行及身份證明文件與預先收集的乘客資料作核對。

第七條

傳送資料的方法

一、經營人及所有人須透過下列任一方法傳送預報乘客資料:

(一)聯合國/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格式的乘客清單報文(UN/EDIFACT PAXLST);

(二)填寫載於治安警察局網站的專用網站(下稱“專用網站”)的表格。

二、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經營人須使用上款(一)項所指方法,除非:

(一)該方法不適用於特定的航空運輸工具;

(二)因技術或後勤故障導致數據不能電子互通,又或基於合理理由獲治安警察局特別許可使用替代方法。

三、報文系統應由治安警察局及已在系統預先登記的經營人及所有人按《預報旅客資料(API)實施指南》附件IIA中的《乘客清單報文(PAXLST)實施指南》所載的規定實施。

第八條

技術故障及替代方法

一、如技術或後勤故障導致數據不能電子互通,已在系統預先登記的經營人及所有人須立即通知治安警察局,以及說明通信故障的原因,並透過以下兩款所指替代方法傳送相關資料。

二、已在系統預先登記的經營人須使用專用網站作為技術或後勤故障時傳送資料的首要替代方法。

三、如出現專用網站無法使用的緊急情況,經營人及所有人須使用治安警察局為此預先指定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替代方法。

第九條

網站的專用登錄

一、為適用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上條的規定,專用網站須包含供下列者專用登錄的部分:

(一)已在系統預先登記的經營人及所有人,可透過使用第四條所指的憑證登錄;

(二)未在系統預先登記的經營人及所有人,可透過治安警察局在確認有關網站的登記後而提供的憑證登錄。

二、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四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二)項所指的登記。

第十條

技術規格、程序及有關指示的公佈

治安警察局應透過其官網及專用網站公佈:

(一)《預報旅客資料(API)實施指南》及其與本行政法規相關的附件;

(二)有助更好理解和執行本行政法規及上項所述指南的適當技術指引,並宜提供實際應用示例。

第十一條

資料類別

預報乘客資料類別如下:

(一)與航班有關的資料(header data),包括確定每一航班特徵的資訊,尤其航班認別及預計登機日期,並須在每一經營人的系統內提供;

(二)與乘客有關的資料(item data),尤其包括與官方旅行證件內所載資料相對應的資訊及其他資訊。

第十二條

航班資料清單

航班資料清單須包含下列所有資料:

(一)航班認別:航空公司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代碼及航班編號;

(二)預計起飛日期:航空器的預計起飛日期,以起飛地點的時間為準;

(三)預計起飛時間:航空器的預計起飛時間,以起飛地點的時間為準;

(四)預計抵達日期:航空器的預計抵達日期,以抵達地點的時間為準;

(五)預計抵達時間:航空器的預計抵達時間,以抵達地點的時間為準;

(六)最後一個機場代碼/航空器的中轉:航空器首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留前最後一個境外起飛地點機場的代碼;

(七)抵達機場代碼:航空器從最後一次中轉或來源地抵達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場的代碼;

(八)後續機場代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中轉:航空器經後續機場/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機場中轉後抵達的機場代碼;

(九)乘客數目:航班的乘客總數。

第十三條

乘客基本資料清單

一、乘客基本資料清單須包含每一乘客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所載的下列全部資料,但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一)證件或文件編號;

(二)簽發證件或文件的國家或機關名稱;

(三)類別:辨識證件或文件種類的指示符號;

(四)有效期;

(五)姓名;

(六)國籍;

(七)出生日期;

(八)性別:證件或文件所顯示的持有人性別,男性(以“M”表示)、女性(以“F”表示)或未註明性別(以“X”表示)。

二、如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內未載有上款所指的全部資料,則僅需傳送該文件上載有的資料。

第十四條

乘客補充資料清單

由經營人及所有人收集且載於其離境控制系統的乘客資料清單須包含下列資料:

(一)指定的座位:為乘客指定的航班座位;

(二)行李資料:託運行李箱數量、相關標籤編號及行李重量;

(三)簽證:簽證編號、簽發日期及簽發地點;

(四)用於旅行的其他證件編號;

(五)用於旅行的其他證件類別:辨識用於旅行的證件類別的指示符號;

(六)居住資料:

(1)居住國家:乘客全年大部分時間居住的國家;

(2)地址:位置識別,包括街道名稱及號碼,城巿及郵政編號;

(七)目的地地址資料:位置識別,包括街道名稱及號碼,城巿及郵政編號;

(八)一般資料:

(1)出生地:出生的城巿及國家或地區;

(2)乘客類別:旅客或機組人員;

(3)首個登機機場代碼:乘客展開國際旅程的機場代碼;

(4)管制地或管制站:旅客通過的出入境管制地或管制站;

(5)下一個境外機場代碼:乘客前往的下一個境外機場代碼;

(6)預訂定位代碼:經營人的預訂系統所顯示的定位代碼。

第十五條

資料的保存期限

治安警察局應將從經營人及所有人收集並經系統整合及處理的資料保存於第16/2021號法律第六十三條所指資料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六條

系統的管理及監察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治安警察局對系統進行管理及監察。

二、系統的資料處理、管理及技術維護,以及保證網絡安全監督實體所定標準的工作,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確保,次合同關係由本身的法律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治安警察局與民航局的合作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與民航局應建立適當的合作機制。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