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代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促進“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設聯合工作委員會協議》。
二、上款所指權限可轉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