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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郵電局金融業務處執行出納或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由郵電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三、廢止第47/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