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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6/2022號行政法規

工商業發展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設立工商業發展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性質

基金為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內運作,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第三條

宗旨

基金的宗旨為運用其資源,對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項目及活動給予資助。

第四條

職責

基金的職責為對下列項目及活動給予資助:

(一)有助提高企業,尤其工業和商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

(二)有助改善以澳門作為原產地的產品質量的項目及活動;

(三)有助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行業投資項目及活動;

(四)改善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經營條件的項目及活動;

(五)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研究及培訓項目及活動;

(六)屬其宗旨範圍內的任何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五條

資助類型及方式

一、基金批給的資助類型包括:

(一)項目及活動資金補貼;

(二)銀行貸款利息補貼;

(三)免息貸款;

(四)信用保證;

(五)獎勵或獎金;

(六)經監督實體批准的其他資助類型。

二、基金可透過資助計劃、特別資助及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開展資助工作。

第六條

監督實體

一、基金由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基金的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核准基金的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

(四)為貫徹基金的宗旨制定指引及發出指示;

(五)在獲授權的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的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及資助;

(六)確認基金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

(七)許可基金取得不動產、轉讓其財產中的不動產及為不動產設定負擔;

(八)就基金資助某一項目或活動的職權所出現的疑問,作出審議及決定;

(九)核准資助規章;

(十)批准開展特別資助。

三、上款(九)項所指的資助規章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七條

法律制度

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第八條

財產及財政制度

一、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所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二、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九條

財政自治

為實現其宗旨,基金可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轉讓動產、不動產或權利,或以任何方式對該等動產、不動產或權利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其宗旨;

(三)為正確管理本身財產並發揮其最大效益,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

第十條

資源

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轉移的收入;

(二)任何公法或私法實體所給予的共享收入及津貼;

(三)基金所發放的資助的償還或退還款項;

(四)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的資金及其本身的或享有收益的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自行取得的一切動產、不動產及權利;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義獲給予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帳項往來

一、基金的收入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理銀行的專用帳戶內,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支配。

二、基金的款項往來以支票或付款委託書為之,有關支票或付款委託書須由兩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簽署,而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一、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擔任主席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及該局一至三名工作人員,以及一名財政局代表。

二、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其候補成員及有關任期,以公佈於《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和訂定。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四、主席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作出管理基金所需的或適當的一切管理行為,並在職權範圍內許可基金運作所需的開支;

(二)制定資助規章,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制定並修改資助計劃,以及開展資助工作;

(四)向監督實體建議開展特別資助;

(五)提出修改本行政法規、資助規章及特別資助計劃的建議;

(六)編製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七)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年度管理帳目,以及基金的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八)就一切有利於基金行政管理且未被法律排除在其職權範圍以外的事宜作出決議;

(九)向監督實體建議其認為有利於基金妥善管理財務但不屬本身職權範圍的措施;

(十)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在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須獲監督實體的許可;

(十一)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二、基於資助申請項目的複雜性,行政管理委員會可議決設立屬諮詢性質的項目顧問委員會或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針對申請項目在技術層面提供專業意見。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許可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但行使此職權作出的行為,須在隨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第十四條

主席的職權

一、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將一切應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的事宜呈交該委員會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基金良好運作屬必需的措施;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以及經行政管理委員會許可提起訴訟、和解、撤回訴訟、捨棄請求或接受仲裁;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授予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第十五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至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主席可主動或應任一成員建議而召集特別會議。

二、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行政管理委員會方可作出決議。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出席成員不得棄權;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主席可因應所商議事宜的性質的需要,主動或應行政管理委員會要求,邀請有助所商議事宜的人列席會議,但被邀請者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

報酬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二、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第十七條

行政及技術支援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向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上款所指支援包括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作出單純事務處理的行為。

第十八條

財政負擔

基金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基金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十九條

現有的資助計劃

現有的資助計劃繼續有效,直至被修改或廢止。

第二十條

已提交及已獲批的資助申請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基金提交的及已獲批的資助申請仍然有效,由基金繼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撤銷

基金被撤銷時,其財產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基金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部門及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的中文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提述。

第二十四條

廢止

廢止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