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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22

刊登日期:

2022.10.24

版數:

1990-1995

  • 訂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重型車輛司機及輕型車輛司機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訂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在總部及龍成大廈辦事處執行職務的勤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訂定公關及新聞中心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十五分,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十五分,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下午六時;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四、訂定青年廳在自修室及家國情懷館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下午八時;星期五自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下午八時;

    (二)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

    五、訂定教育資源廳在教育資源中心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下午七時;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

    六、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勤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七時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七時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二分;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中午十二時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二分;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二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至下午四時十二分;

    (六)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十五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七)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四時二十七分;

    (八)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及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三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九)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十)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二十七分;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五十七分,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六時;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四十二分,下午六時至下午十時三十分;

    (十三)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十五分至上午十時四十五分,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十四)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十五)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七、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執行餘暇活動及閱讀推廣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十五分,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五十七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三分至下午六時。

    八、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學助理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自上午七時五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

    (二)星期一自上午七時五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四)星期一自上午七時五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二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六)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四時五十七分;

    (七)星期一自上午七時五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二及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星期三及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

    (八)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九)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七時五十八分至中午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十分至下午四時十分。

    九、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執行特殊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五分;

    (二)星期一及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二及星期三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下午五時;

    (三)星期一及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二及星期三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下午五時;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下午五時。

    十、訂定高美士中葡中學工作人員執行回歸教育行政工作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星期一自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三時至下午七時三十分;星期二、星期三及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十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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