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經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修改如下: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交通事務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
(八)環境保護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G及出口表A組別G所列貨物。”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