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8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重整數幅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鄰近永誠街、廣東大馬路及沙維斯街,稱為BT7、BT8及BT9地段,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0頁第22170號、第23141號及第23139號的土地,須將四幅作為公共行人道的地塊脫離公產並納入國家私產,以及將五幅地塊脫離上述地段。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四幅面積分別為696平方米、391平方米、51平方米及1平方米,價值為$1,948,800.00(澳門元壹佰玖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整)、$1,094,800.00(澳門元壹佰零玖萬肆仟捌佰元整)、$142,800.00(澳門元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整)及$2,800.00(澳門元貳仟捌佰元整),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發出的第12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C3”及“C4”定界及標示的地塊脫離公產,納入國家私產作為可處置的土地。

二、將“C3”地塊納入BT7地段,“C1”及“C4”地塊納入BT8地段,以及“C2”地塊納入BT9地段。

三、將一幅地塊脫離BT7地段,三幅地塊脫離BT8地段,及一幅地塊脫離BT9地段,該等地塊的面積分別為208平方米、196平方米、50平方米、119平方米及1,437平方米,並在第一款所述的地籍圖中以字母“B3”、“B2”、“B4”、“A2b”及“B1”定界及標示。另將“B3”、“B2”、“B4”及“B1”地塊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及將“A2b”地塊納入BT9地段。

四、鑑於上數款所指的地塊合併及分割,現修改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0頁第22170號、第23141號及第23139號房地產的稱為“BT7”、“BT8”及“BT9”地段的地界和面積,且設立一幅稱為“BT9a”的新地段。

五、在上述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3及C3”、“A2a、C1及C4”和“A1b、A2b及C2”定界及標示且列明四至的“BT7”、“BT8”及“BT9”地段的面積修改為3,754平方米、3,509平方米及3,579平方米。

六、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定界及標示且列明四至的,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39號房地產的“BT9a”地段的面積為3,225平方米。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若干貨物,該等貨物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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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表A(出口表)

表B(進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