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涉及處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優先股及增資的相關文件。
二、上款所指權限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