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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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4/2022號行政法規

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造成負面影響的生活補貼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生活補貼計劃(下稱“補貼計劃”)款項的要件及安排,以減輕因二零二二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條

受益人

補貼計劃的受益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按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輪抗疫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第二條的規定獲取電子消費優惠(下稱“第三輪抗疫電子消費優惠”);

(二)按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獲取生活補貼時,仍持有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條

補貼款項

補貼計劃的受益人可獲發澳門元八千元的補貼款項。

第四條

使用範圍

一、生活補貼僅可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下列貨品或服務除外,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跨境交通服務;

(二)境外旅遊服務,包括簽證、交通及住宿;

(三)醫療服務,包括中西醫、物理及針灸治療;

(四)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生活補貼不適用於購買下列場所的貨品或服務:

(一)獲許可經營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三)項至(五)項所指博彩活動的場所;

(二)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當押舖。

第五條

支付工具

一、生活補貼發放予受益人按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指定的同一支付工具及帳戶。

二、如在獲取生活補貼方面出現值得考慮的特別情況,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按實際情況,且如屬可行時經聽取受益人意見,為受益人指定另一支付工具及帳戶,且不受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

以移動支付工具獲取生活補貼

當獲轉入第三輪抗疫電子消費優惠的移動支付工具帳戶內的消費扣減額度及消費補貼均全數被使用,又或該輪電子消費優惠的使用期間已屆滿,則生活補貼自動轉入有關帳戶。

第七條

以電子載體獲取生活補貼

一、當獲取第三輪抗疫電子消費優惠的電子載體內的消費扣減額度及消費補貼均全數被使用,又或該輪電子消費優惠的使用期間已屆滿,則受益人可在指定期間內透過增值設備以儲值餘額不超過澳門元十元的該電子載體獲取生活補貼。

二、遺失電子載體者,可自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後,且在下條第二款所指的使用期間內向發出電子載體的信用機構申請補領,但須完成相關機構要求的手續及支付費用。

第八條

生活補貼的使用

一、生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

二、生活補貼僅可在使用期間內透過獲取生活補貼的支付工具使用。

三、生活補貼的每日使用上限為澳門元三百元,但如受益人的同一帳戶獲轉入多於一次的生活補貼,則該每日使用上限按轉入次數倍增,且按其當日使用生活補貼前的生活補貼餘額,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規定的金額為相關生活補貼的每日使用上限。

四、如使用生活補貼後出現須退還消費款項的情況,應透過同一支付工具全部或按比例退回當次使用的生活補貼。

第九條

管理及執行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具職權執行補貼計劃,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協助。

二、上款所指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尚可委託本地機構或實體提供協助。

第十條

監察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具職權監察本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而相關利害關係人有義務提供充分合作。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協助。

第十一條

信用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義務

信用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須就使用生活補貼的支付行為作出監控,並就不法使用的可疑交易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不法使用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者,有關生活補貼自動終止,且須返還不法使用生活補貼款項。

二、違反第四條的規定,又或以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及其他不當方式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生活補貼者,須返還不法使用或收取的生活補貼款項,且每一違法行為的各違法者對返還補貼款項負連帶責任。

三、違法者須自接獲返還款項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款項,否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後果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停止收取生活補貼

如商業場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可按相關行為的嚴重性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停止所屬商業企業主的全部或部分商業場所在指定期間內收取生活補貼,並將相關資訊公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網頁或為執行補貼計劃專門設立的網頁: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或以其他不法方式收取生活補貼;

(二)拒絕按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合作;

(三)作出誤導價格資訊或不合理抬價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款的退回

一、不當支付補貼計劃的款項,以及於生活補貼使用期間屆滿後經結算且未使用的結餘款項,須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二、上款所指退回款項的時效期間,按現行法律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預算的一般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負擔

執行補貼計劃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承擔。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一、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身份證明局、信用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按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而提供協助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及受託的本地機構或實體,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

二、為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上款規定的實體均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下列事宜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指定期間;

(二)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生活補貼的使用期間。

第十八條

修改第19/2022號行政法規

一、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指定支付工具

一、[……]

二、[……]

三、屬指定以移動支付工具獲取電子消費優惠的情況,同一受益人最多僅可獲選定轉入八次電子消費優惠,且須轉入未獲轉入第44/2022號行政法規《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造成負面影響的生活補貼計劃》規定的生活補貼的同一移動支付工具帳戶內。

四、如在獲取電子消費優惠方面出現值得考慮的特別情況,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按實際情況,且如屬可行時經聽取受益人意見,為受益人指定另一支付工具及帳戶,且不受上款所指同一帳戶的限制。

第七條

指定以電子載體獲取電子消費優惠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獲取電子消費優惠後遺失電子載體者,可自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後,且在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使用期間內向發出電子載體的信用機構申請補領,但須完成相關機構要求的手續及支付費用。”

二、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DSEDT”改為“DSEDT”。

第十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表

(第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當日使用生活補貼前的餘額
(澳門元)
每日生活補貼使用上限
(澳門元)
8,000.00元或以下 300.00元
由8,000.01元至16,000.00元 600.00元
由16,000.01元至24,000.00元 900.00元
由24,000.01元至32,000.00元 1,200.00元
由32,000.01元至40,000.00元 1,500.00元
由40,000.01元至48,000.00元 1,800.00元
由48,000.01元至56,000.00元 2,100.00元
56,000.01元或以上 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