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文化局澳門檔案館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三時十五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六時,星期一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六時,星期一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三時十五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三時十五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由文化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葡文版本

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學專科學院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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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醫學專科學院規章

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一、醫學專科學院為衛生局的從屬機構,並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

二、醫學專科學院負責醫學專業培訓、專科醫生的資格認可,以及組織、統籌和監督醫學專科培訓。

第二條

醫學專科學院的機關

醫學專科學院的機關為:

(一)專業委員會;及

(二)協調員。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組成

一、專業委員會由包括主席在內的下列具備專科醫生資格的醫學專業的成員組成:

(一)十六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專業人員;

(二)衛生局代表一名;

(三)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一名;

(四)鏡湖醫院代表一名;

(五)澳門科大醫院代表一名;

(六)公認傑出的人士一名。

二、其中一名上款(一)項所指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

三、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代表由衛生局局長指定。

四、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指實體的代表由相關實體指定。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業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議程;

(四)促使遵守本醫學專科學院規章;

(五)簽署給予住院醫生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書,以及註冊為醫學專科學院院士的證書;

(六)行使由專業委員會決議授予或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一名專業委員會成員代任主席。

三、主席可邀請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出席專業委員會的會議。

第五條

運作

專業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分科學院形式運作。

第六條

全體會議

一、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三、全體會議必須在專業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平常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內應列明議程。

五、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六、專業委員會透過全體會議對醫學專科學院院士的加入、中止、重新註冊或除名作出決定。

第七條

分科學院

一、經專業委員會建議並由衛生局局長作出批示,可設立或撤銷分科學院(下稱“學院”)或分科學部(下稱“學部”)。

二、學院為專業委員會的技術諮詢機關。

三、因應專業委員會所認可的範疇,可設立相應學院。

四、在學院範疇內可設立學部。

五、學部由所有具備專科醫生資格及已在相關學部註冊的醫生組成。

六、學院及學部的宗旨為提升及發展醫學知識及實踐,以達到更高的質量標準。

七、學院及學部在其特定的職權範圍內執行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八、每個學院及學部由一領導層領導。

九、訂定學院及學部的組成及運作的分科學院總規章,經專業委員會建議,由衛生局局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八條

協調員的代任

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衛生局局長指定一名專業委員會成員代任協調員。

第九條

秘書處

一、醫學專科學院設一秘書處,負責提供醫學專科學院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輔助。

二、秘書處直屬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運作。

三、由衛生局向醫學專科學院的秘書處提供運作所需的人員。

第十條

秘書處的職權

秘書處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醫學專科學院的文書處理及有關登記和派發等工作;

(二)對舉辦住院醫生培訓提供一切所需的行政輔助,尤其是為住院醫生開立個人檔案並更新檔案資料;

(三)確保設施和設備的維修、保安和保養等工作;

(四)製作有關醫學專科學院財產和設備的財產清冊;

(五)發出獲適當許可的聲明書和證明書;

(六)編製檔案並保持其運作;

(七)記錄及更新醫學專科學院的會計帳目;

(八)確保設施長期清潔及整齊;

(九)執行由協調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專責小組

一、專業委員會可決議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醫學特定範疇的知識及實踐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具臨時性質,由衛生局局長指定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主席。

三、專責小組的會議由相關小組主席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出席費

組成學院及學部領導層的成員、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與會者,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