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並經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11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改如下:
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包括禁止攜帶該等產品出境和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一)〔……〕
(二)〔……〕
(三)〔……〕
(四)〔……〕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科澳門元四千元罰款,但屬(七)項及(九)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
(七)〔……〕
(八)〔……〕
(九)〔……〕
二、〔……〕”
第5/2011號法律第五章標題“煙草製品的銷售”改為“煙草製品的製造和流通”。
第5/201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