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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02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職補充福利優惠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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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公職補充福利優惠規章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本規章訂定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下稱“基金")提供的公職補充福利的內容和享受條件。

二、基金可就下列事宜向第30/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受益人提供補充福利:

(一)康樂、體育或文化活動;

(二)旅遊;

(三)餐飲、用品及服務;

(四)心理健康;

(五)醫療及藥物;

(六)突發事故或危難事件。

三、基金尚可向低收入或處於其他特定狀況的受益人提供補助。

第二條

康樂、體育或文化活動

一、為加強受益人的身心健康及彼此之間的互動和凝聚力,基金可透過行政公職局舉辦或該局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辦康樂、體育或文化活動,又或資助受益人參與基金鼓勵參與的其他康樂、體育或文化活動。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基金可資助參與上款所指活動的受益人取得相關設備及材料。

三、為鼓勵受益人及其親屬參與社會援助及公益活動,基金尚可透過行政公職局舉辦或該局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辦相關活動,尤其包括探訪社會互助或公益機構的活動。

第三條

活動場所

一、行政公職局可自行或藉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或簽訂協議等方式,為受益人提供進行有助身心健康的活動場所,以及為公務人員社團提供舉辦活動的場所。

二、基金可視乎情況就上款所指事宜提供資助。

第四條

旅遊

一、基金可透過行政公職局為受益人舉辦團體旅遊活動。

二、行政公職局應提前公佈上款所指旅遊活動的資料,並訂明報名期限、費用及條件。

三、報名超額時,以抽籤形式選定受益人,未獲選者列入候補名單。

四、如受益人在旅遊活動所定的退團期限後才通知退團,其所付費用不予退還並歸基金所有,但有合理理由且獲基金接納者除外。

第五條

為退休受益人提供的旅遊福利

一、基金可透過行政公職局為領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撫卹金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的受益人舉辦團體旅遊活動。

二、本條所指的補充福利僅可提供予上款所指的受益人,以及延伸惠及其配偶,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本條所指的補充福利僅可提供予旅遊出發日之前三年內未曾享受該福利者。

四、上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條所指的補充福利。

第六條

餐飲、用品及服務

一、行政公職局可藉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或簽訂協議等方式,使受益人以優惠價格取得餐飲、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務。

二、基金可視乎情況就上款所指事宜提供資助。

第七條

心理健康

一、行政公職局可自行或藉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或簽訂協議等方式,為受益人安排和提供心理健康的支援及輔導服務,以及舉辦有助受益人心理健康的活動。

二、基金可視乎情況就上款所指事宜提供資助。

三、本條所指的補充福利可視乎情況延伸惠及相關受益人的親屬。

第八條

醫療及藥物補助

基金可根據疾病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向長期患病或須支付昂貴治療費用的受益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醫療服務費、藥物費用及其他治療所需費用的補助。

第九條

突發事故或危難事件

基金可向因遇到突發事故、危難或基金認可的其他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事件而面臨困境的受益人提供補助。

第十條

低收入或處於其他特定狀況的受益人

一、基金可向低收入或處於其他特定狀況的受益人提供補助。

二、為執行上款的規定,基金應制定施行細則並呈交行政法務司司長核准。

第十一條

申請

一、如受益人享受本規章規定的補充福利須取決於其是否符合條件,行政公職局可要求其申請時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行政公職局應視乎情況對申請個案作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