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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行使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和《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技術要件規範》。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一、本規定旨在規範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使用規則。
二、如不符合本規定,應以法律容許的其他任一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
為適用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是指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所規範的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維護並專為提供法院電子服務的電子平台;
(二)統一電子平台:是指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所規範的電子平台;
(三)個人資料:是指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定義。
一、年滿十八歲的統一電子平台自然人帳戶的持有人,或統一電子平台實體帳戶的持有人,得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訴訟文書。
二、持有由法院發出的訴訟費用憑單、憑單編號或付款二維碼的人士,得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或統一電子平台支付訴訟費用。
服務使用者在使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時須遵守本規定的服務範圍及程序,同時亦須遵守作出相關行為的法定要件、期間及程序規定,並承擔不遵守有關規定的法律後果。
服務使用者的身份透過第1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核實。
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收集的非涉及訴訟程序的個人資料將根據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一、使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的訴訟文書僅包括法律所規定的各類訴辯書狀、附於該等文書內的證據文件、與促進訴訟程序的進行相關的各類聲請書及行政卷宗。
二、如屬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接受的訴訟文書以外的其他文件,應以法律容許的其他任一方式送交。
一、服務使用者應使用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登入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訴訟文書,並應在送交訴訟文書時提供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上所指定的信息、上載訴訟文書及進行電子身份識別。
二、上載至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訴訟文書須符合經終審法院院長批示核准的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技術要件。
三、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訴訟文書後,服務使用者將收到短訊通知訴訟文書的送交及處理狀況:
(一)成功送交;
(二)法院辦事處已處理;
(三)不作線上處理。
四、倘服務使用者因任何原因未能收到上款所指的短訊,應向法院辦事處查詢。
五、當服務使用者喚起進行電子身份識別頁面且成功送交訴訟文書時,服務使用者喚起進行電子身份識別頁面的時間視為成功送交訴訟文書的時間。
六、倘出現第5/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則送交訴訟文書的期間屆滿之日將延至隨後首個工作日。
七、在上款所指的首個工作日,服務使用者應以法律容許的其他任一方式送交訴訟文書。
八、訴訟文書成功送交後即儲存於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服務使用者不得要求退回及變更送交紀錄。
九、經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的訴訟文書的法定複本由法院辦事處製作。法院辦事處在一般情況下會以灰階和雙面方式列印訴訟文書,但案件主理法官另有要求者除外。
服務使用者可登入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查閱提交信息、已提交的訴訟文書及處理狀況。
一、法院按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規定發出和寄送紙本憑單。
二、法院專屬電子平台和統一電子平台提供支付上款所指的憑單的電子支付服務。
一、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或統一電子平台支付訴訟費用可於憑單所載的最後支付日期前的任何一日作出,且不受法院及金融機構的辦公時間所限。
二、服務使用者僅得使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或統一電子平台指定的電子支付工具進行支付。不論使用任何幣種的電子支付工具,相關款項均以澳門元計算。
三、當服務使用者在憑單所載的支付期限屆滿前喚起選擇電子支付工具頁面且成功完成支付時,服務使用者喚起選擇電子支付工具頁面的時間視為完成支付相關費用的時間。
四、成功支付後,以下有支付義務的人士將收到短訊通知:
(一)已向法院提供本地流動電話號碼;或
(二)已向法院提供統一電子平台自然人使用者帳戶的識別碼,且其已在統一電子平台帳戶登記本地流動電話號碼。
五、倘出現第5/2022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則支付訴訟費用的期間屆滿之日將延至隨後首個工作日。
六、在上款所指的首個工作日,有支付義務之人須到法院辦事處申領載有新支付期限日期的憑單,以便支付相關費用。
七、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或統一電子平台支付訴訟費用後,可到法院辦事處要求出具紙本憑單收據。
一、以下有支付義務的人士得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或統一電子平台查閱憑單和支付狀況:
(一)卷宗內已載有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且以該證件登記統一電子平台自然人使用者帳戶;或
(二)已向法院提供統一電子平台自然人使用者帳戶的識別碼。
二、上載至法院專屬電子平台及統一電子平台的憑單及其收據僅供參考之用。
一、本規範訂定使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技術要件。
二、透過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訴訟文書須符合本規範所訂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和操作規範,否則應以法律容許的其他任一方式送交。
三、為適用本規範,“電子文件”以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規定的定義為準。
四、法院專屬電子平台接受符合下列技術要件的文件:
(一)訴訟文書:
文件類型 技術要件 |
經數碼化的紙本文件 | 原生電子文件 |
檔案格式 | 便攜式文檔格式(PDF) | |
每次可上傳份數 | 1份 | |
每份檔案大小 | 不超過50MB | |
每次總上傳份數 | 1份 | |
每次總上傳大小 | 不超過50MB | |
掃描模式 | 雙面、彩色或灰階 | — |
掃描解像度 | 不低於200dpi | — |
服務使用者簽署 | 親筆或電子簽名 | 電子簽名 |
(二)證據文件:
文件類型 技術要件 |
經數碼化的紙本文件 | 原生電子文件 |
檔案格式 | 便攜式文檔格式(PDF) | 便攜式文檔格式(PDF)、JPG、MP3、MP4 |
每份檔案大小 | 不超過50MB | |
每次總上傳份數 | 不超過50份 | |
每次總上傳大小 | 不超過500MB | |
掃描模式 | 雙面、彩色或灰階 | — |
掃描解像度 | 不低於200dp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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