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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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造成的影響,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如進口實體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下列文件,則其在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前已向外地訂購的不符合本批示附件所載參數表的裝有四衝程內燃發動機的車輛,在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二百七十日內仍可適用原參數表:

(一)〔……〕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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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內地地區為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

二、廢止第20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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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大西洋銀行一百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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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十四款和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工程准照、工程告示牌、工程紀錄簿及使用准照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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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附件二

(第一款所指者)

附件三

(第一款所指者)

附件四

(第一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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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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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收費表

說明 金額
(澳門元)
1. 編製計劃、指導工程、監察工程和實施工程
1.1 每項計劃或已編製的計劃部分 1,200
1.2 每項指導工程 1,200
1.3 每項監察工程 1,200
1.4 每項實施工程 1,200
2. 更換計劃編製者、負責指導及監察工程的技術員,以及負責施工的實體
每項附註 1,200
3. 審查發給工程准照的申請
3.1 屬更改、探土、拆卸、圍牆或圍板和平整工程,每項申請 1,200
3.2 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每項申請  
3.2.1 建築面積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建築物,包括獨立式別墅 2,400
3.2.2 建築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至五千平方米的建築物 3,600
3.2.3 建築面積超過五千平方米的建築物 4,800
3.3 修改計劃:適用第3.2款規定的費用減半 ---
4. 發給和修改工程准照
4.1 按每六十日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更改或探土工程 2,400
4.2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 12
4.3 按每平方米拆卸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拆卸工程 5
4.4 按每米長度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圍牆或圍板工程 5
4.5 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平整工程 5
4.6 更改工程的預先准照:適用第4.1款規定的費用 ---
4.7 建造地基及/或結構的部分准照(發給工程准照時,須在本款規定的費用外另加根據第4.2款的規定應繳付的費用) 1,200
4.8 建築、重建、擴建或拆卸工程准照的修改
如工程准照的修改涉及面積的增加,亦適用第4.2款及第4.3款規定的費用
1,200
5. 檢驗
5.1 為發出使用准照和修改使用准照的檢驗,每項檢驗 1,200
5.2 以上款規定的金額為基礎增加 -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 5
5.3 每項額外檢驗 1,200
5.4 安全和衛生檢驗(樓宇處於殘危或危險條件) 1,200
6. 發出使用准照和修改准照
每項申請 1,200
7. 雜項
7.1 以普通紙複製的圖紙,按每297毫米乘210毫米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 3.5
7.2 以透明紙複製的圖紙,按每297毫米乘210毫米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 35
7.3 詳細規劃摘錄 500
8. 根據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就工程計劃作出審閱和發表意見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計費,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倘結果低於最低費用,則按最低費用收費
每單位費用 最低費用
8.1 地基計劃 1.8 6,300
8.2 結構計劃 4.2 14,700
8.3 供水計劃 1.8 6,300
8.4 排水及污水管道計劃 2.2 7,700
8.5 開挖與擋土支護計劃(地庫層總建築面積) 4.2 14,700
8.6 護坡計劃(護土牆總面積) 4.2 14,700
8.7 供電計劃 6 10,500
8.8 電信系統計劃 6 10,500
8.9 燃料網絡計劃 3 5,250
8.10 通風計劃 1 1,750
8.11 空調計劃 1 1,750
8.12 升降設備計劃 3 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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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評估,受熱帶風暴“木蘭”的影響,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上午七時發出八號風球,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上午七時起,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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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下午一時起,終止經第1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