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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的士駕駛員發放燃油及能源補貼的要件及安排,以減輕因二零二二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
如受益人同時符合條件收取燃油及能源補貼,以及第33/2022號行政法規《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造成負面影響的援助款項計劃》任一類別的援助款項,則燃油及能源補貼只獲發與後者金額相差所超出的款項。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持有或曾經持有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的有效的士駕駛員證,且在該期間累計從業時數滿三十五小時者,可獲發本年度一次性的燃油及能源補貼,補貼金額為澳門元一萬二千元。
一、交通事務局將經核實符合獲發補貼要件的受益人資料送交財政局。
二、財政局按交通事務局提供的資料,按下列方式支付補貼:
(一)根據第10/2022號行政法規《2022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以銀行轉帳方式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受益人,補貼按有關帳戶資料存入其銀行帳戶內;
(二)未能以上項所指方式獲發補貼的受益人,補貼以結算單的方式發放。
一、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方式獲發放補貼者,須返還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受益人須自接獲返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補貼款項,否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一、交通事務局具職權核實受益人的資格及相關資料。
二、財政局具職權處理補貼款項的支付及返還。
三、交通事務局及財政局在執行本行政法規時,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協助,而有關公共部門及實體亦可委託本地機構及實體提供協助。
一、為執行本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財政局及其他相關的公共部門及實體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
二、為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上款規定的實體均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一、不當支付或返還的款項須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二、上款所指退回款項的時效期間,按照現行法律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預算的一般規定處理。
發放本行政法規規定的補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承擔,為補貼而設的撥款由財政局管理。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行政法規的效力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終止。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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