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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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2號法律

修改《2022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修改經第4/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21/2021號法律《2022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所通過的財政預算,其目的為:

(一)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額儲備,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組成部分收入項目標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調撥”的收入,金額為$35,157,503,300.00(澳門元叁佰伍拾壹億伍仟柒佰伍拾萬零叁仟叁佰元),以及減少同一預算的其他收入,金額為$15,657,649,000.00(澳門元壹佰伍拾陸億伍仟柒佰陸拾肆萬玖仟元);

(二)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開支,金額為$19,725,715,700.00(澳門元壹佰玖拾柒億貳仟伍佰柒拾壹萬伍仟柒佰元),作為承擔實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抗疫及援助措施所衍生負擔的款項;

(三)減少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金額為$1,250,826,500.00(澳門元壹拾貳億伍仟零捌拾貳萬陸仟伍佰元);

(四)追加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金額為$76,800,000.00(澳門元柒仟陸佰捌拾萬元)。

第二條

修改預算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是透過追加或減少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的一般綜合預算收入項目及開支項目的預算金額,以及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項目及開支項目的預算金額作出。

第三條

修改第21/2021號法律

第21/2021號法律第二條至第五條,以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使用財政儲備

因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收入不足以應付預算開支,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四條(一)項及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第8/201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額儲備款項,金額為$72,747,833,300.00(澳門元柒佰貳拾柒億肆仟柒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元),以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財政平衡。

第三條

預計收入

一、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收入總額為$126,874,950,900.00(澳門元壹仟貳佰陸拾捌億柒仟肆佰玖拾伍萬零玖佰元),當中包括上條所指的超額儲備款項。

二、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彙總預算的收入總額為$12,504,316,800.00(澳門元壹佰貳拾伍億零肆佰叁拾壹萬陸仟捌佰元)。

第四條

預計開支

一、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開支總額為$126,458,986,500.00(澳門元壹仟貳佰陸拾肆億伍仟捌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元)。

二、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彙總預算的開支總額為$14,270,955,200.00(澳門元壹佰肆拾貳億柒仟零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

三、〔……〕

第五條

預算執行結餘

一、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二零二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結餘為$415,964,400.00(澳門元肆億壹仟伍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元),該預算結餘僅由自治部門及機構預算執行結餘組成。

二、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的營運虧損為$1,766,638,400.00(澳門元壹拾柒億陸仟陸佰陸拾叁萬捌仟肆佰元)。

三、〔……〕

第十七條

旅遊稅的豁免

一、〔……〕

二、〔……〕

三、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上款所指以外的其他場所提供的服務亦獲豁免《旅遊稅規章》規定的旅遊稅。

四、本條所給予的豁免,不惠及未獲適當發牌的場所,亦不惠及《旅遊稅規章》第二條b項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

第四條

增加第21/2021號法律的條文

第21/2021號法律內增加第二十三-A條及第二十三-B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A條

退還車輛使用牌照稅稅款

於二零二二年度,向獲許可或註冊作下列用途的機動車輛的納稅主體,退還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應繳並已繳納的同一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一)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指用作客運用途的輕型出租汽車;

(二)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所指的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教練車、校車、特種車及工業機器車;

(三)港澳跨境出租車輛及公共巴士;

(四)以旅行社、酒店場所或不提供司機的機動車輛租賃公司名義註冊的客運車輛。

第二十三-B條

退還市區房屋稅稅款

於二零二二年度,向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內登記作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不動產,退還應繳並已繳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二零二一年度市區房屋稅稅款。”

第五條

更新預算表

根據第三條所修改的第21/2021號法律第二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而須更新的附於該法律的預算表,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二條所指者)

附件二

(第五條所指者)

 

目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收入及開支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收入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按經濟分類的開支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按組織分類的開支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按功能分類的開支
共用開支
共用預算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指定撥款、共同分擔及預算轉移
中央預算——收入及開支
中央預算——收入
中央預算——按經濟分類的開支
中央預算——按組織分類的開支
中央預算——按功能分類的開支
衛生局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市政署
工商業發展基金
旅遊基金
部門預算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收入及開支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收入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按經濟分類的開支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按組織分類的開支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按功能分類的開支
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及開支
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
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按經濟分類的開支
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按組織分類的開支
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按功能分類的開支
郵電局
退休基金會
社會保障基金
澳門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