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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零時至七月二十三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在不妨礙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下,所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但下列情況除外: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二)上項所指可繼續營運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三)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須佩戴口罩,而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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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至七月二十二日關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但向公眾提供緊急及必需服務的部門除外。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公共部門領導因應本身工作的需要、支援防疫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安排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或提供服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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