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7/2022

刊登日期:

2022.7.5

版數:

774-952

  •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相關法規 :
  •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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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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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第34/2001號行政法規第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定義

    〔……〕

    (一)〔……〕

    (二)〔廢止〕

    (三)〔廢止〕

    (四)〔廢止〕

    (五)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因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或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或因在三年內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間的平均年營業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十億元,又或因符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其他標準或要件,而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間有特殊關係的自然人或法人;

    (六)〔……〕

    第三條

    溢價金

    一、〔……〕

    二、溢價金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以及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的倘有特別溢價金部分組成。

    三、〔……〕

    四、〔……〕

    五、按以上兩款規定訂定的溢價金應在每一承批公司的批給合同內列明。

    第四條

    訂定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標準

    〔……〕

    (一)〔……〕

    (二)獲許可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

    (三)〔……〕

    (四)〔……〕

    第八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以及該等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的審查

    一、〔……〕

    二、〔……〕

    (一)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經驗——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二)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三)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的性質及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屬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四)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的性質及商譽,尤其是作為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實體的性質及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屬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實體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五)慣常的交易方法或其職業活動的性質是否顯示出其有承擔過度風險的顯著傾向——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六)經濟財務狀況——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七)是否有合理理由懷疑用作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合規範或懷疑該等資金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八)是否與犯罪集團有不適當交易——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九)是否因實施可被處以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控訴或被判罪——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三、在審查擁有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以及該等公司的董事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應考慮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相關股東及董事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

    四、〔……〕

    五、〔……〕

    六、〔……〕

    七、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以及“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的表格式樣分別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而有關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博彩監察協調局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八、〔原第七款〕

    第十條

    資料的披露

    一、〔……〕

    (一)一份關於其本身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該表格須經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每一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該公司每一董事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或“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等表格須經有關股東或董事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三)每一主要僱員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該表格須經有關主要僱員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

    三、如股東、董事或主要僱員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而以上兩款所指文件的簽名在當地無法獲得當場公證認定,則簽名應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第十二條

    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的完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董事或主要僱員的報告書中作出有關董事或主要僱員不具備適當資格的結論,則相關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內終止與該等董事或主要僱員的聯繫。

    九、〔……〕

    十、〔廢止〕

    第十八條

    適當財力的證明

    一、〔……〕

    二、如適當財力是透過上款(一)項所指的方式證明,則每一承批公司須每六個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一份由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或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一名或以上的第三人作出的聲明書,聲明承批公司直至作出聲明之日,一直履行因上述融資的承諾或保證而產生的義務。

    第十九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適當財力的審查

    一、〔……〕

    二、〔……〕

    (一)〔……〕

    (二)〔……〕

    (三)〔……〕

    (四)如適當財力是透過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方式證明,則應考慮擁有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經濟及財務狀況,並透過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上述每一股東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五)〔……〕

    三、〔……〕

    四、〔……〕

    第二十一條

    資料的披露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須向政府呈交一份關於每一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等表格須經有關股東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

    三、〔廢止〕

    四、如股東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文件的簽名在當地無法獲得當場公證認定,則簽名應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第二十三條

    由控權股東提供擔保

    一、〔……〕

    二、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上款所指擔保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

    第五十二條

    提交文件及標書的方式

    一、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文件應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並按競投方案的規定於每版編號並於第一版標明總版數,然後放入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文件”字樣及列明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但不妨礙競投方案規定其他裝釘方式。

    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標書及文件應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並按競投方案的規定於每版編號並於第一版標明總版數,然後放入具上款所指特點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標書”字樣,並列明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標書及文件,但不妨礙競投方案規定其他裝釘方式。

    三、〔……〕

    四、〔……〕

    第五十三條

    資格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且公司所營事業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股份有限公司,方獲接納參與競投。

    二、〔……〕

    第五十四條

    參與競投公司資格的文件

    一、〔……〕

    (一)〔……〕

    (二)〔……〕

    (三)〔……〕

    (四)由財政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證明參與競投公司、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及參與競投公司的控權股東公司,以及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均未因在最近五年結算的稅捐及稅項而現正欠澳門特別行政區款項;

    (五)由社會保障基金簽發的證明文件,證明參與競投公司、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及參與競投公司的控權股東公司,以及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均一直按規定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社會保障的供款;

    (六)“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及“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以及倘有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二、〔……〕

    三、〔……〕

    四、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件,須附同相關文件的電子檔案,以及以名譽承諾聲明電子檔案所載的資料與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一致的聲明書,且相關聲明書須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其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如電子檔案所載的資料與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不符,以文件所提供的資料為準。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第六十條

    標書的種類

    一、不得提交選擇性或附屬性標書,但競投方案容許者除外。

    二、屬競投方案容許提交選擇性或附屬性標書的情況,應以清楚無誤的方式表明其屬選擇性或附屬性。

    第六十一條

    附於標書的文件及資料

    一、〔……〕

    (一)〔……〕

    (二)參與競投公司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三)參與競投公司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建議說明書;

    (四)說明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的報告書;

    (五)參與競投公司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的博彩項目的投資計劃說明書;

    (六)參與競投公司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的非博彩項目的投資計劃說明書;

    (七)〔……〕

    (八)參與競投公司提出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娛樂場的管理計劃;

    (九)參與競投公司提出的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十)參與競投公司就社會責任所提出的建議說明書;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適用於按上款(十三)項規定提交的附件。

    三、〔……〕

    四、〔……〕

    五、第五十四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適用於本條。

    第六十六條

    封套的開啟及核實文件上的編號和簡簽

    一、〔……〕

    二、〔……〕

    三、註明“文件”字樣的封套所載的文件,須由競投委員會秘書或由競投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人員核實每版編號及總版數,並於每版簡簽;如文件多於一頁且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則只須在第一版簡簽。

    第六十七條

    就參與競投公司的資格作出的決定

    一、〔……〕

    二、〔……〕

    (一)〔……〕

    (二)未提交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根據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所作成的文件;

    (三)〔……〕

    三、〔……〕

    四、〔……〕

    第七十條

    標書封套的開啟及核實文件上的編號和簡簽

    一、〔……〕

    二、對標書及附於標書的文件及資料的編號進行核實及簡簽,適用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就接納標書作出的決定

    一、〔……〕

    二、〔……〕

    (一)未附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一)項至(十二)項,以及競投方案所規定的必要文件及資料;

    (二)〔……〕

    (三)存在限制競爭的不法行為的強烈跡象。

    三、〔……〕

    第七十八條

    判給批給的標準

    一、〔……〕

    二、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及進行評標時,尤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二)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

    (三)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

    (四)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

    (五)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六)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七)擬承擔的社會責任。

    三、〔廢止〕

    第八十二條

    判給的定義及通知

    一、〔……〕

    二、〔……〕

    三、〔……〕

    四、〔……〕

    五、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接獲臨時判給的通知後,尚須在訂定的期間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該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具備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的常務董事的資料。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就上款所指資料進行分析核實,並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以確認參與競投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七、〔原第六款〕

    八、判給是透過由行政長官就競投委員會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所作的批示為之,並須於十五日內通知第四款及上款所指的參與競投公司。

    第八十三條

    判給的失效

    一、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所規定的擔保金,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提供上述擔保金,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履行上條第五款規定的關於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義務,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履行上述義務,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參與競投公司所提交的擔保

    一、每一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必須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

    二、〔……〕

    三、〔……〕

    四、〔……〕

    五、〔……〕

    第八十六條

    金額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擔保的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且應在判給行為前將之通知參與競投公司。

    第八十七條

    提供的方式

    一、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可按照競投方案或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以現金存放,又或以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經行政長官或競投委員會許可,亦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附設方式提供。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八十八條

    訂立批給合同的期限

    一、批給合同應自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

    二、〔……〕

    三、〔……〕

    四、〔……〕

    第九十條

    合同條款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承批公司承諾於批給期間內至少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

    (七)〔……〕

    (八)承批公司所承擔的溢價金金額,並列明其中的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

    (九)承批公司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每年撥出的款項的金額;

    (十)承批公司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每年撥出的款項的金額;

    (十一)承批公司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十二)承批公司承諾開展的博彩投資,以及有利於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非博彩元素多元發展項目的義務;

    (十三)承批公司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十四)承批公司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十五)承批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或計劃;

    (十六)〔原(十三)項〕

    (十七)〔原(十四)項〕

    (十八)〔原(十一)項〕

    (十九)〔原(十五)項〕

    (二十)〔原(十六)項〕

    (二十一)〔原(十七)項〕

    (二十二)〔原(十八)項〕

    第九十八條

    接納進入諮詢階段

    一、〔……〕

    二、除行政長官另有批示外,尤其在開投批示中另有規定,應在供競投的批給數目基礎上,另外增加至少兩間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進入諮詢階段。

    三、〔……〕

    第一百條

    違反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聲明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十)項所指的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聲明者,視具體情況而定,喪失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

    第一百零一條

    主要僱員

    一、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屬於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主要僱員的具體職位。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給予特定期間,讓參與競投公司呈交其擬指定為主要僱員的名單,以及有關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

    三、上款所指期間最遲於作出臨時判給通知之日起計九十日內結束。

    四、〔廢止〕”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五-A條,內容如下:

    “第十五-A條

    其他實體的適當資格審查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本章中關於審查承批公司、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承批公司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規定,分別適用於審查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五款(三)項所指的實體、股東及僱員的適當資格。”

    第三條

    取代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至附件三,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取代。

    第四條

    修改及刪除表述

    一、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所表述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股東及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分別改為“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

    二、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九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八)項及(九)項,以及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七)項所表述的“5%或5%以上”改為“5%或以上”;

    (二)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八)項所表述的“屬同一參與競投公司集團的企業”改為“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企業”;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提交”改為“介紹”。

    三、刪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八)項中“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的表述。

    第五條

    廢止

    廢止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項至(四)項、第十二條第十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一百零一條第四款。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附件二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附件三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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