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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城市設備(城市資訊亭、巴士候車亭)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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