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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發出的證書及學歷證書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一)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完成特殊教育小班幼兒教育的證書式樣;
(二)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取得特殊教育小班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的學歷證書式樣;
(三)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就讀特殊教育班幼兒、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的證書式樣。
二、上款所指的證書及學歷證書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第一款所指的證書及學歷證書式樣使用顏色如下: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1/2022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藍的底色上,並附有一藍色的邊飾;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2/2022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藍的底色上,並附有一藍色的邊飾;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3/2022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藍的底色上,並附有一藍色的邊飾。
四、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證書及學歷證書均須由公立學校校長簽署,並須蓋上鋼印。
五、廢止第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第三款(四)項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04/2021號式樣。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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