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於本批示生效之日凌晨零時零分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零分期間,無須繳付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聖若翰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