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綠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懲教管理局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內須載有持有人穿著制服的相片。
四、工作證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八、廢止第3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 背面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