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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Rui Carlos dos Santos Pereira Ribeiro(李宏信)和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羅睿恆)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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