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新批發市場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如計算所得的每月使用費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名稱 | 單位 | 金額 (澳門元) |
備註 |
場地使用費 | 平方米/月 | 122 | 批發攤位 |
48 | 批發攤位的閣樓 | ||
平方米/月 | 122 |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 |
公開競投 | 冷庫 | ||
場地管理費 | 攤位或場所/月 | 450 | 批發攤位 |
6000 | 飲食場所 | ||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 每輛車/次 | 250 | |
進入及通行費 | 每輛車/月 | 360 | 六時至二十一時 |
500 | 二十一時至翌日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