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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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4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志強為經第2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設立的離島醫院籌設工作組成員,以代替原成員簡佩敏。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