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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三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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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下稱“全運會澳區組委會”),旨在組織、推動及協調一切與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有關的工作,尤其是協調行政當局各部門及社會各實體的工作。
二、全運會澳區組委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體育局局長,並由其擔任秘書長;
(二)體育局兩名副局長,分別擔任副秘書長;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衛生局代表一名;
(五)新聞局代表一名;
(六)市政署代表一名;
(七)旅遊局代表一名;
(八)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九)海關代表一名;
(十)消防局代表一名;
(十一)公共建設局代表一名;*
(十二)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三)澳門賽區的比賽項目相關單項體育總會代表各一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款(三)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人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四、如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對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專家或專業人士出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五、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負責與國家體育總局、廣東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育部門及相關部門聯繫,以協調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廣東賽區、香港賽區,以及澳門賽區的籌組工作;
(二)跟進及協調籌組於澳門賽區舉辦的體育賽事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三)適時向主席匯報在澳門賽區舉行體育賽事所需的計劃及工作的執行情況。
六、副秘書長的職權為協助秘書長執行澳門賽區的各項組織工作,包括賽事的組織及管理,以及場館、設備、其他體育設施的管理及維護工作。
七、全運會澳區組委會可下設常設性質或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及訂定有關專責小組的職權、運作期間及運作方式。
八、專責小組成員可由全運會澳區組委會成員、對專責小組開展的工作或活動具有認識或經驗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或社會人士擔任,並由主席經秘書長建議以批示委任。
九、體育局負責向全運會澳區組委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十、全運會澳區組委會的運作負擔由體育基金本身預算承擔。
十一、全運會澳區組委會於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閉幕禮翌日起滿一年撤銷。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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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土地工務局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6毫米 x 54毫米,上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土地工務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須在局長的簽署上加蓋土地工務局鋼印,方為有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
背面 |
規格:86毫米 x 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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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七萬八千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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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規定的每程票價獲扣減百分之五十。
二、於上款所指期間,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所規定的乘客及持有學生電子預付卡的乘客豁免支付費用。
三、於第一款所指期間,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所規定的乘客有權獲扣減票價的百分之七十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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