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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02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澳門理工大學標誌

一、核准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過渡規定

在更換與澳門理工大學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理工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色彩說明:

專色印刷:

A. Pantone 349

A80%:80%網點

A50%:50%網點

A35%:35%網點

B. 白色

C. 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