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