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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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