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7/2022

刊登日期:

2022.2.14

版數:

110-135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相關法規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 -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 - 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 第37/2021號行政法規 - 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 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規劃草案事宜。
  •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 第2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決定編製外港區-1和外港區-2詳細規劃草案。
  • 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
  •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
  • 第53/87/M號法令 - 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 第226/92/M號訓令 - 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撤銷第一一四/八六/M號及第四九/八七/M號訓令。
  •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該總體規劃作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獨一條

    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由附件一(規劃規章)、附件二(整治規劃圖)及附件三(發展條件圖)組成並為其組成部分。

    附件一

    (獨一條所指者)

    規劃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構成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及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編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下稱“總體規劃”)的規範性文件。

    二、總體規劃訂定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空間整治、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並對公共基礎設施與公用設施作出合理的綜合部署。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約束

    一、本規章適用於涉及空間整治、土地使用和利用的一切行為,尤其是在城市及建築範圍內,執行或實施受條件限制或將受條件限制的、或根據一般法律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土木工程、都市發展工程,以及土地或樓宇的使用。

    二、本規章與所有現行的一般性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一併適用於本規章所涵蓋的一切行為,但不影響該等法規及規章或有的優先性。

    三、總體規劃約束公共實體及私人。

    第三條

    總體規劃的組成文件

    總體規劃由下列文件組成:

    (一)規劃規章;

    (二)整治規劃圖,其分為下列各圖:

    (1)規劃範圍圖;

    (2)城市結構佈局圖;

    (3)規劃分區圖;

    (4)土地分類規劃圖;

    (5)土地用途規劃圖;

    (三)發展條件圖,其分為下列各圖:

    (1)行政地役權的發展條件圖;

    (2)公用限制的發展條件圖。

    第四條

    總體規劃的目的

    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為二零二零年至二零四零年,其旨在按照第12/2013號法律第六條及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目的,創建一個快樂、智慧、可持續及具韌性的城市。

    第五條

    總體規劃的規劃範圍

    總體規劃的規劃範圍由載於總體規劃附件二圖一的規劃範圍圖所劃定,並涵蓋下列空間:

    (一)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

    (二)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

    (三)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

    第二章

    城市發展定位及策略

    第六條

    發展定位

    總體規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定位編製,尤其是:

    (一)推進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二)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

    (三)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四)鞏固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粵港澳大灣區的中心城市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三極之一;

    (五)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走廊的重要支撐點;

    (六)建設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美麗家園。

    第七條

    策略性指引

    根據第四條所指總體規劃的目的及上條所指發展定位,制定下列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

    (一)配合粵港澳大灣區規劃,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大灣區中心城市的定位,加強其國際和區域地位,並深化其空間功能,同時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長遠發展開闢空間;

    (二)強化城市多核心發展及開拓多元發展地區,推進職住平衡、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提高城市發展與環境、文化及海域使用之間的協調及相容性;

    (四)因應城市承載力,制定規劃分區及土地使用條件,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以及適當利用土地資源,締造協調的空間結構;

    (五)劃定不可都市化地區及相關土地的使用,對具自然資源以及具景觀、考古、歷史或文化價值而在一般情況下不可發展的空間設定限制;

    (六)有效利用海域資源,拓展立體空間及優化存量以應對人口結構及社會經濟轉變,並同時支持區域發展;

    (七)貫徹推行綠色、以人為本的交通政策,結合慢行系統、輕軌、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元素及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策略;

    (八)優化旅遊承載力,深化旅遊業與其他行業協同發展,支持旅遊業多元化發展;

    (九)保護文化遺產,延續歷史人文氛圍及景觀特色;

    (十)對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進行合理規劃,融合自然生態環境;

    (十一)規劃佈局融合防災減災思路,佈置具彈性及加入防災元素的建設;

    (十二)透過預留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推動構建低碳社會,鼓勵發展多元化能源,以及加強廢物及污水處理;

    (十三)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建設部署,發揮迴圈協同效應,並融合其他複合功能,擴大公用設施的覆蓋服務範圍。

    第三章

    整體城市空間結構

    第八條

    城市結構佈局

    城市結構佈局由載於總體規劃附件二圖二的城市結構佈局圖所劃定,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完善對外連接及優化現有設施,建設面向區域及國際的城市門戶;

    (二)建設下列區域合作樞紐:

    (1)關閘口岸及青茂口岸區域合作樞紐;

    (2)十字門區域合作樞紐;

    (3)路氹城橫琴區域合作樞紐;

    (三)構建多元化及多核心功能空間結構,平衡空間功能發展,推進職住平衡;

    (四)構建多條功能軸帶以連繫及強化功能佈局,尤其是:

    (1)一河兩岸合作軸帶;

    (2)濱水歷史旅遊軸帶;

    (3)知識產業科技軸帶;

    (4)綠色韌性軸帶。

    第九條

    規劃分區

    一、總體規劃的規劃範圍分為十八個規劃分區,並載於總體規劃附件二圖三的規劃分區圖。

    二、應為各規劃分區制定詳細規劃,各詳細規劃可涵蓋多於一個規劃分區。

    第四章

    發展條件

    第十條

    行政地役權及公用限制

    一、總體規劃的規劃範圍應遵守現行法例中可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構成限制或障礙的一切行政地役權及公用限制,並標示於總體規劃附件三圖一及圖二所載的發展條件圖。

    二、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三圖一的發展條件圖(行政地役權)標示下列行政地役權:

    (一)七月十三日第53/87/M號法令《無線電役權之設定》設定的廣播室與松山無線電廣播中心的無線電役權;

    (二)十月二十八日第226/92/M號訓令設定的製圖役權;

    (三)八月十四日第233/95/M號訓令設定的航空役權。

    三、載於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三圖二的發展條件圖(公用限制)中標示的公用限制,尤其是有關文化遺產的保護,是由下列法規規定:

    (一)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二)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三)第31/2018號行政法規《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四)第33/2018號行政法規《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五)第3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六)第37/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七)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八)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第五章

    土地使用和利用條件

    第十一條

    土地分類

    一、總體規劃的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分類根據第12/2013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劃分為都市性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其範圍載於總體規劃附件二圖四的土地分類規劃圖。

    二、根據第12/2013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都市性地區,當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區及可都市化地區。

    三、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不可都市化地區尤其旨在保護山體、水體及濕地。

    第十二條

    土地用途

    一、根據第12/2013號法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土地用途的訂定是透過按土地的主要使用目的將有關土地納入不同類別為之,在總體規劃中列出下列土地使用類別:

    (一)居住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四)旅遊娛樂區;

    (五)公用設施區;

    (六)生態保護區;

    (七)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

    (八)公共基礎設施區。

    二、土地用途的訂定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尊重土地使用現況及既得權利:確保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使用類別得到落實執行,但不影響土地的法律狀況及利害關係人已依法取得的權利;

    (二)混合使用:透過兼容多種土地用途、複合利用及發展地下空間,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職住平衡:透過合理分佈各土地使用類別,鼓勵居民原區就業。

    三、標示於總體規劃附件二圖五所載的土地用途規劃圖的土地使用類別為每一區的主要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居住區

    一、居住區為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區域,該區旨在提供生活所需的配套及休憩設施,以及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佈局,為居民原區就業創造條件,以達至宜居社區的願景。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尤其位於北區-2、東區-1、中區-1、中區-2、中區-3及氹仔北區-2現時的住宅用途,並劃定居住區;

    (二)於北區-1、東區-2、氹仔北區-1、氹仔中區-2、北安區及路環區增設居住區。

    三、居住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第十四條

    商業區

    一、商業區為主要用作商業及服務活動的區域,該區旨在為經濟適度多元創造條件,提供培育新興及高端產業的條件與環境,並配合居住區的設置,以優化居民原區就業的條件。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尤其位於中區-2、中區-3及外港區-2現時的商業及服務活動用途,並劃定商業區;

    (二)於北區-2、東區-1、東區-2、東區-3、中區-2、中區-3、外港區-2、氹仔北區-1、氹仔北區-2、北安區及路氹區增設商業區。

    三、商業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第十五條

    工業區

    一、工業區為主要用作工業活動及發展的區域,該區旨在鼓勵產業升級,以及推動新興及高端產業的發展。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及強化尤其位於北區-1、北安區及路環區現時的工業用途,並劃定工業區;

    (二)整合或逐步遷移分散及土地使用效能低的工業活動至上項所指的工業區。

    三、工業區內不允許劃設居住用地。

    第十六條

    旅遊娛樂區

    一、旅遊娛樂區為主要用作設置旅遊項目及相關服務的區域,該區旨在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佈局,協同發展,為旅客提供綜合式旅遊體驗,並優化旅遊娛樂設施的承載力。

    二、總體規劃旨在維持尤其位於路氹區、外港區-1、外港區-2、氹仔中區-1及路環區現時的旅遊項目及相關服務用途,並劃定旅遊娛樂區。

    三、旅遊娛樂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第十七條

    公用設施區

    一、公用設施區為主要用作建設及提供各項公用設施的區域,尤其是政府機關、文化、宗教、教育、社會、康體、衛生醫療及市政的公用設施,並透過複合利用,加強公用設施的可達性及與居住區的連接性,以擴大服務覆蓋範圍。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尤其位於氹仔中區-1、北安區、路氹區及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現時的公用設施用途,並劃定公用設施區;

    (二)於北區-1、東區-2、外港區-2、氹仔北區-1及路環區增設公用設施區。

    三、公用設施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

    一、生態保護區為主要用作保育具有生態價值的區域,該區旨在對具生態價值的自然資源予以最大程度的保護。

    二、總體規劃旨在保護位於北區-1、東區-1、中區-1、中區-3、外港區-2、氹仔北區-2、氹仔中區-1、北安區、路氹區及路環區的山體、水體及濕地等自然資源。

    三、生態保護區內不允許劃設居住、商業、工業及旅遊娛樂用地。

    第十九條

    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

    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為主要用作設置具休閒、康體及文化功能戶外活動的區域,該區旨在優化城市環境及景觀,透過增加休閒綠化空間,加強其可達性及與居住區的連接性,優化整體空間佈局,以改善居民生活質素。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尤其位於路環區現時的綠化空間及戶外活動用途,並劃定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

    (二)於北區-2、東區-2、外港區-2及氹仔北區-1增設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

    三、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及旅遊娛樂用地。

    第二十條

    公共基礎設施區

    一、公共基礎設施區為主要用作設置城市基礎設施的區域,該區尤其涉及供水、排水、電力、天然氣、污水處理、廢物處理、電信、主要交通設施及道路主幹網方面的設置,並旨在確保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運作,創造迴圈協同效應的條件。

    二、總體規劃旨在:

    (一)維持尤其位於東區-3及北安區現時的城市基礎設施用途,並劃定公共基礎設施區;

    (二)優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東側集中規劃公共基礎設施。

    三、公共基礎設施區內允許劃設其他用地,但僅以不影響該區的主要用途及公共基礎設施正常運作為限。

    第六章

    指引性原則

    第二十一條

    都市防災

    總體規劃旨在實現都市防災目標,尤其是:

    (一)應對極端氣候、緊急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等,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更完善的避險及救援系統,提升整體防災、減災及救災能力;

    (二)強化防災、減災、救災的元素,並從基礎建設及規劃佈局方面制定防災系統;

    (三)透過基礎設施的規劃,提高防洪、防潮、排澇及蓄水能力,並鼓勵供水、供電、通訊、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結合防災元素的設計以提升其應對能力;

    (四)透過救災及緊急避險設施規劃,強化尤其避險中心、消防行動站、警務及醫護等設施的整體佈局,並規劃救援及避險路線,以連接各救援及避險據點。

    第二十二條

    文化遺產保護

    總體規劃旨在保護文化遺產,尤其是:

    (一)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及其緩衝區、被評定的不動產,以及其他文化遺產,以發揮中西文化交融的特色,締造具有豐富文化底蘊和獨特魅力的旅遊城市;

    (二)配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編製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工作,進行合理規劃,以確保相容性;

    (三)優化“澳門歷史城區”及周邊地方的配套設施規劃,適當控制周邊區域的發展規模,以免相關區域內的人口密度過高;

    (四)透過對與文化遺產相鄰的建築設定限制或約束,優化“澳門歷史城區"及周邊地方的承載力,從而減少鄰近發展對文化遺產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都市更新

    總體規劃旨在推動都市更新,尤其是:

    (一)推動舊區活化,同時加強慢行系統及公共交通系統發展,並結合防災、減災、救災的規劃元素,以促進城市多元、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二)改善都市環境及居住質素,從而讓整個社會、環境和經濟受惠;

    (三)考慮社區特色及土地現有用途,使都市更新項目與周邊環境相容;

    (四)為保護具歷史文化價值的景觀及街道風貌,致力保存傳統及具特色的城市肌理、街道風貌及原建築風格;

    (五)優先對發展年期較長、建築物樓齡較高和生活環境較擁擠的地區開展都市更新。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

    總體規劃旨在促進環境保護,尤其是:

    (一)促進綠色低碳及可持續的城市發展;

    (二)結合山體、水體、濕地及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透過綠網連繫各個綠化節點及水系節點,形成有機相連的藍綠網絡系統;

    (三)劃定生態保護區及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保護具生態價值的土地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並確保自然資源的整體性;

    (四)合理規劃公共基礎設施創造迴圈協同效應,建設低碳社區以倡導綠色生活。

    第二十五條

    景觀

    總體規劃旨在保護城市景觀,尤其是:

    (一)強化城市特色景觀,塑造城市門戶及天際線,構建“山、海、城”和諧協調的城市景觀,以達致保護與發展的平衡,促進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透過劃定主要景觀和城市全景角度的公共視點、特定方向視域及視覺走廊,保護重要的景觀的視域及視覺走廊;

    (三)為景觀保護與城市發展的平衡訂定城市設計指引,於適合位置建造具提高城市品位的標誌性建築。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

    總體規劃旨在優化城市交通運輸,尤其是:

    (一)落實推行綠色、以人為本的交通政策,構建結合慢行系統、輕軌、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運輸網絡,鼓勵減少使用私人車輛出行,並完善交通網絡以加強出行流動性;

    (二)於對外交通點如陸路口岸、碼頭、機場等提供足夠交通配套,實現城市內外交通無縫連接;

    (三)建立整體交通運輸系統,包括輕軌及道路,以連接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區,並以外環為綱,貫通主幹道,促進地區繁忙地點的交通分流,實施道路等級制度,以提高道路網絡的效率;

    (四)研究善用主要交通設施,鼓勵公共交通導向發展;

    (五)優化慢行系統的設施及規劃,與軌道及公共巴士等公共交通運輸系統一體化融合規劃與發展;

    (六)在泊車設施方面,對泊車位缺口較大的地區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以優化泊車位資源。

    第二十七條

    海域使用

    總體規劃旨在合理使用海域資源,尤其是:

    (一)根據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有效使用海域資源、拓展空間及優化存量以應對人口增長及社會經濟轉變,以及協助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港澳大灣區的海洋經濟;

    (二)在保護海域環境且不損害濕地整體性的前提下,透過岸線的整治和近岸填海方式,拓展土地空間、優化海岸線的利用、塑造高可達性的水岸空間、實踐防災、減災、救災理念及改善沿岸水環境,從而提升城市的韌性;

    (三)長遠考慮透過近岸及離岸填海計劃,增加土地儲備以配合城市發展的需求。

    第七章

    規劃分區指引

    第二十八條

    北區-1

    一、北區-1用作配合珠澳跨境工業區口岸,促進跨境工業區的持續發展,同時保護青洲山及帶動青洲居住區的發展,並構建“一河兩岸合作軸帶”。

    二、北區-1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

    第二十九條

    北區-2

    一、北區-2用作配合青茂口岸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珠海的聯繫,隨著輕軌落成及適度填海,並透過都市更新及公共交通導向發展的模式建造新的商業中心,打造成“關閘口岸及青茂口岸區域合作樞紐”,並構建“一河兩岸合作軸帶”。

    二、北區-2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

    第三十條

    東區-1

    一、東區-1用作配合東區-2的城市規劃及發展,塑造新舊城市交織共融的風貌,同時將位於慕拉士大馬路的工業帶透過都市更新轉換作商業區,並加強水塘與社區的連接性,方便居民使用。

    二、東區-1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及生態保護區。

    第三十一條

    東區-2

    一、東區-2用作中長期建設為居住社區,打造成為完善民生配套及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濱海城市新門戶,以及透過適度填海,建設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優化交通系統,並構建“濱水歷史旅遊軸帶”。

    二、東區-2的主要土地用途為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及居住區。

    第三十二條

    東區-3

    一、東區-3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東側連接粵港澳大灣區的門戶,設置支援城市發展的公共基礎設施,並建設口岸會展設施,以提升東門戶形象,並構建“濱水歷史旅遊軸帶”。

    二、東區-3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公共基礎設施區。

    第三十三條

    中區-1、中區-2及中區-3

    一、中區-1、中區-2及中區-3主要涵蓋“澳門歷史城區”,並用作:

    (一)按照第11/2013號法律編製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作發展;

    (二)保存舊城區傳統及具特色的城市肌理和街道風貌;

    (三)平衡歷史文化及社區的發展;

    (四)遠景建立一個融合防災、減災、救災元素且具有活力的沿岸商業街及水岸公園,以增強內港的韌性,並構建“一河兩岸合作軸帶”及“濱水歷史旅遊軸帶”;

    (五)完善交通網絡,加強流動性;

    (六)透過區域合作促進經濟適度多元。

    二、中區-1、中區-2及中區-3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

    第三十四條

    外港區-1

    一、外港區-1用作建設具產業、居住及對外交通設施等多種用途的混合型發展區,並構建“濱水歷史旅遊軸帶”。

    二、外港區-1的主要土地用途為旅遊娛樂區及公共基礎設施區。

    第三十五條

    外港區-2

    一、外港區-2用作:

    (一)透過融合區內的南灣湖、西灣湖及其他景觀資源,於南端打造澳門半島的綠色走廊串連各類型設施,以構建“濱水歷史旅遊軸帶”,同時完善整體城市景觀;

    (二)於南灣湖以西建設公用設施,以及於嘉樂庇總督大橋以東建立新的商業區,促進多元發展。

    二、外港區-2的主要土地用途為生態保護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及公用設施區。

    第三十六條

    氹仔北區-1

    一、氹仔北區-1用作配合珠海十字門的發展,打造綠色低碳居住及商業兼融的社區,與小潭山及沿海區域形成“山、海、城”相互滲透的格局,並構建“十字門區域合作樞紐”及“一河兩岸合作軸帶”。

    二、氹仔北區-1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及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

    第三十七條

    氹仔北區-2

    一、氹仔北區-2規劃為與小潭山及其他自然景觀融合的社區,並於北側建設新的商業區,促進區內職住平衡,以及積極推進以休閒作定位的單車網絡建設,提升海濱休閒的功能,並構建“知識產業科技軸帶”。

    二、氹仔北區-2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及生態保護區。

    第三十八條

    北安區

    一、北安區用作配合澳門國際機場及氹仔客運碼頭,建設對外交通的公共基礎設施,以及鼓勵北安工業區升級轉型,提升北安區的國際門戶形象。

    二、北安區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公共基礎設施區。

    第三十九條

    氹仔中區-1

    一、氹仔中區-1用作:

    (一)維持氹仔舊城區的葡萄牙及中國風格建築相融的城市風貌;

    (二)優化區內的慢行系統,規劃社區活動節點,以及加強奧林匹克體育中心作為重要康體設施的角色。

    二、氹仔中區-1的主要土地用途為旅遊娛樂區及公用設施區。

    第四十條

    氹仔中區-2

    一、氹仔中區-2用作配合氹仔居住區的發展,優化區內的公用設施配套,建設宜居社區。

    二、氹仔中區-2的主要土地用途為居住區。

    第四十一條

    路氹區

    一、路氹區用作:

    (一)集中設置大型旅遊娛樂設施及新的商業綜合體,同時保育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使城市與自然環境相融,突顯城市的多元性,推動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

    (二)以公共交通導向發展模式規劃路氹邊檢大樓原址及其周邊土地作商業綜合體,建設“路氹城橫琴區域合作樞紐”,並構建“知識產業科技軸帶”及“一河兩岸合作軸帶”;

    (三)東側規劃為綠色迴圈示範區,優先集中建設各項全澳性公共基礎設施,構建“綠色韌性軸帶”。

    二、路氹區的主要土地用途為旅遊娛樂區及公共基礎設施區。

    第四十二條

    路環區

    一、路環區用作:

    (一)結合山、海、岸線等自然資源,推動生態旅遊及文化旅遊的發展、建設自然步行區,並構建“綠色韌性軸帶”;

    (二)維持旅遊娛樂區中現有的山體綠化及露天休閒設施;

    (三)保留及優化現有工業區,並構建“知識產業科技軸帶”及“一河兩岸合作軸帶”,同時按職住平衡原則於適當位置合理規劃居住區。

    二、路環區的主要土地用途為生態保護區。

    第四十三條

    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

    一、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用作發展高等教育、學術研究及與大灣區科技的合作,有助加強橫琴及路氹區的區域合作,構建“知識產業科技軸帶”。

    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用途為用於教育的公用設施區。

    ———

    附件二

    (獨一條所指者)

    整治規劃圖

    圖一 規劃範圍圖

    圖二 城市結構佈局圖

    圖三 規劃分區圖

    圖四 土地分類規劃圖

      

    圖五 土地用途規劃圖

     

    附件三

    (獨一條所指者)

    發展條件圖

    圖一 發展條件圖(行政地役權)

    圖二 發展條件圖(公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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