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旨在向對環境質素造成較大影響的老舊摩托車的所有人批給資助,以鼓勵其自願將該等老舊車輛淘汰並置換為新電動摩托車。

二、為適用上款所指的資助計劃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老舊摩托車”:是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或登記的裝有內燃發動機的重型或輕型摩托車;***

(二)“新電動摩托車”: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首次註冊且能源供應方式為純電力驅動的重型或輕型摩托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二條

批給資助的條件

一、老舊摩托車的所有人可申請批給資助,但不影響以下兩款及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二、下列老舊摩托車的所有人不獲批給資助:

(一)於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之日前已被取消註冊且未重新註冊的老舊摩托車;***

(二)於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之日或之後重新註冊的老舊摩托車。***

三、因結算之稅捐、稅項或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申請人亦不獲批給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三條

批給資助的實體

資助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批給。

第四條

資助金額

淘汰每一輛老舊摩托車並註冊一輛新電動摩托車作置換可獲批給的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三千五百元。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本資助計劃在下列期間接受申請:

(一)資助淘汰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或登記的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的申請期間,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資助淘汰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或登記的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的申請期間,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六條

申請批給資助

申請批給資助須向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送交環境保護局。

第七條

組成批給資助的申請卷宗

一、申請批給資助須提交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及經申請人適當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交其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申請人為法人,須提交法人成立文件、章程及其修改的影印本,又或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之稅捐、稅項及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書;

(四)擬淘汰的老舊摩托車的登記摺副本;

(五)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的商標及型號聲明書,有關的車輛商標及型號須已獲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核准。

二、針對上款(二)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三)項所指的無欠債證明書,可提交經申請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的聲明書,以許可環保與節能基金直接查閱相關資料,藉此免除提交上述文件。

三、對於未能根據第一款所述組成批給資助的申請,將不獲環境保護局接受。

四、為妥善組成申請卷宗,環境保護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申請卷宗應根據環境保護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和處理。

第九條

意見

一、環境保護局應請求交通事務局就取消老舊摩托車的註冊及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的商標及型號是否已獲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核准發出意見。

二、交通事務局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上款所指的意見。

第九-A條*

資助申請的分析

一、資助申請由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 附加 - 請查閱: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九-B條*

評審標準

進行評審時應考慮:

(一)符合批給資助的標的;

(二)符合批給資助的條件;

(三)環保與節能基金可動用的財政資源。

* 附加 - 請查閱: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十條

就申請作決定

一、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批給資助的申請作決定,並跟進有關卷宗。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資料交齊之日起七十五日內,就是否批給資助作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四、如環保與節能基金不具備可動用的財政資源而未能批給資助,應將有關申請列入按申請資料交齊之日的先後順序排列的輪候表,並將該情況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而申請人則保留在環保與節能基金具備有關可動用款項時獲發給資助的權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十一條

獲資助受益人的義務

一、獲資助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接獲有關批給資助決定的通知起一百六十五日內,將其老舊摩托車送交環境保護局指定的地點作淘汰;

(二)在淘汰有關老舊摩托車後及上項所指的期限屆滿前為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向交通事務局提出車輛註冊的申請。

二、受益人根據上款的規定為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提出車輛註冊申請的日期不得先於淘汰有關老舊摩托車的日期。

三、根據第一款的規定送交作淘汰的老舊摩托車,被視為已報廢車輛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四、屬具適當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第一款(一)項所定的期間經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獲延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十二條

通知

環境保護局應於收到送交作淘汰的老舊摩托車後通知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依職權取消有關車輛的註冊。

第十三條

支付資助

一、在受益人已履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義務的情況下,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獲交通事務局通知已取消有關老舊摩托車的註冊且所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已完成車輛註冊後六十日內向受益人發放資助。

二、資助款項將以支票支付或以銀行轉帳的方式轉入受益人所指定的在總行或分行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為執行本資助計劃所定的行政程序,環境保護局與交通事務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互相提供、交換、確認及使用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第十五條

民事及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者,須依法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取消和返還資助

一、如受益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

(二)*****

(三)*****

*****

三、取消決定應明確指出取消的原因。****

四、如取消資助,受益人須自接獲取消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有關款項,且不得要求退還已送交作淘汰的老舊摩托車。****

五、如受益人未於上款所指的期間自行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取消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徵收有關款項。****

六、如不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又或強制徵收有關款項未果,則受益人不得再申請本資助計劃所定的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第2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十七條

監察

一、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本資助計劃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的職權,環境保護局可要求受益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

司法上訴

對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