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和規範進入獄警隊伍職程及其晉級的開考運作,以及有關培訓課程的制度。
一、經懲教管理局局長建議,進入獄警隊伍職程及其晉級的開考由保安司司長許可。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開考及培訓課程由懲教管理局組織,但獄警警官培訓課程除外。
一、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應指定兩名候補委員於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予以替補。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的替補,由正選委員按開考通告的排名次序為之。
一、懲教管理局可根據相關規定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作開辦為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而設的職前培訓課程,以及晉級培訓課程。
二、經懲教管理局局長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及獲保安司司長許可,懲教管理局可委託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為上款所指課程的錄取開考擬定知識考試的試題及批閱試卷,以及要求其協助開辦培訓課程。
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包括監獄事務管理的專門實習,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並由其負責組織課程的錄取開考。
二、具備第7/2006號法律第九條(一)項及(五)項、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以及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所定要件者,可報考進入獄警隊伍職程高級警長職級的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條所指的開考及培訓課程。
具備擔任公職所要求的一般要件,以及第7/2006號法律第九條為進入警員職級所定特別要件者,可報考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一、職前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採用下列甄選方法:
(一)體格檢查;
(二)體能測試;
(三)知識考試;
(四)履歷分析;
(五)心理評估;
(六)甄選面試。
二、上款(一)項至(三)項、(五)項所指的甄選方法具淘汰性質。
一、體格檢查旨在評估投考人是否具備擔任職務所需的體格條件,並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執行,該委員會應至少包括一名醫生。
二、經懲教管理局局長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並獲保安司司長許可,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可向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請求協助或委託其進行檢查。
三、投考人的體格條件評核標準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核准。
四、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作評語。
五、評語為“不合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體能測試旨在評估投考人的體能。
二、體能測試包括:
(一)男性投考人: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
(4)跳遠;
(5)跳高;
(6)“庫伯氏”(Cooper)測試;
(7)平衡木步行;
(二)女性投考人: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俯臥撐;
(4)跳遠;
(5)跳高;
(6)“庫伯氏”(Cooper)測試;
(7)平衡木步行。
三、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核准。
四、各項體能測試由典試委員會根據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標準評分,且均採用0至100分制。
五、體能測試的得分是按上款所指評分標準評定投考人在各項測試中所得分數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六、如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有任何一項測試得分低於50分,則體能測試以“不合格”作評語。
七、評語為“不合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旨在評估投考人對擔任警員職級職務所需的一般知識及語言知識水平。
二、知識考試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三、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履歷分析旨在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評估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二、履歷分析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一、心理評估旨在採用心理學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二、心理評估可包括多個階段,且各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三、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或“不適宜”作評語,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
四、評語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甄選面試旨在根據職務要求特點,評估和確定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文化及擬擔任的職務。
二、甄選面試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一、最後成績是將除體格檢查外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方式計算而得出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二、最後成績以0至100分制表示。
三、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完成最後一項甄選方法後,典試委員會應制定合格投考人與不合格投考人的名單,其內列明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
二、投考人名次按其最後成績由高至低排列;如最後成績相同,排列名次時應根據下列順序編排:
(一)學歷較高者;
(二)年齡較小者。
三、最後成績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核准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職前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合格投考人,按其在上條第三款所指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及開考通告所定培訓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職前培訓課程。
一、職前培訓課程為期八至十二個月,並分為三個階段:
(一)基本訓練階段;
(二)專業訓練階段;
(三)實習階段。
二、基本訓練階段旨在為學員提供一般技術及體能訓練,使其能夠更易適應及更好執行與其職務內容相關的工作。
三、專業訓練階段旨在使學員獲得專門知識,使其能夠認識和掌握與獄警職務性質及其職級相應的監務工作。
四、實習階段旨在使學員能直接接觸與其加入獄警隊伍職程編制後所擔任職務相符的工作實況。
五、職前培訓課程的大綱及第一款所指各階段的期間,由保安司司長根據懲教管理局局長經聽取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意見後所作的建議,以批示核准。
一、職前培訓課程在下列地點進行:
(一)基本訓練階段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
(二)專業訓練階段在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地點,並可被指定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懲教管理局或其他合適的設施進行;
(三)實習階段在監獄或其他合適的設施進行。
二、懲教管理局負責統籌和管理整個評核程序,為此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有義務提供所需資料。
一、學員不得在職前培訓課程期間享受年假,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屬例外情況且不影響培訓課程的正常運作時,視乎學員所處課程階段,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或懲教管理局局長許可其在上款所指期間享受年假。
三、在培訓課程結束後至就職前的期間,學員可根據一般公職制度的規定享受年假。
一、在職前培訓課程期間,學員有權獲供應膳食,如基於合理原因不能向其提供膳食,則學員可按為獄警隊伍人員所定方式獲得補助。
二、在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學員可獲提供住宿。
一、評核學員時,應考慮其在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的考試成績,並以下列因素考慮實習期間的整體工作表現:
(一)體能;
(二)人際關係;
(三)工作、決策及思考的能力;
(四)組織及處事能力;
(五)勤謹及守時。
二、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進行的考試,以及上款(一)項至(五)項所指因素,均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三、最後評核是將在培訓課程中的得分,按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公式計算而得出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四、獲得50分或以上評分的學員,方視為通過培訓課程。
五、通過培訓課程的學員按其得分順序排列於一名單內,有關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核准後,公佈於《公報》。
六、得分相同時,學員名次按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順序排列。
一、上條第五款所指通過培訓課程的學員具備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特別要件。
二、按上條第五款所指名單的排名次序,依次填補職位空缺,直至完全填補有關開考通告所定空缺為止。
一、學員可在任何時候放棄修讀職前培訓課程,但有義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金額按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公式,並以直至放棄修讀課程之日的培訓成本為基礎計算。
二、經聽取懲教管理局局長意見,如保安司司長確認導致放棄修讀課程的理由合理,可免除或減少上款所指賠償。
一、視乎學員所處課程階段,保安司司長可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或懲教管理局局長具說明理由的建議,命令淘汰處於下列情況的學員:
(一)被科處的紀律處分總和多於二十日罰款,又或被科處更高等級的處分;
(二)表現出不具備擔任懲教工作所需的個人及公民品德;
(三)連續或間斷缺勤超過培訓課程總時數的十分之一;
(四)於第十八條第五款所指課程大綱內規定的評核中未取得合格成績。
二、如屬因病、親屬死亡、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合理缺勤,且缺勤不影響繼續修讀培訓課程,視乎學員所處課程階段,保安司司長可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或懲教管理局局長具說明理由的建議,決定不淘汰有關學員。
一、在職前培訓課程期間因患病或病情加重而缺勤、懷孕或因根據一般制度規定被定為在職時意外、公共利益、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工作人員的原因而合理缺勤的學員,只要其仍符合擔任獄警隊伍職務的一般及其他必要要件,且在體格檢查中獲得“合格”的評語,則自有關培訓課程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保安司司長可按懲教管理局局長具說明理由的建議,許可直接錄取有關學員修讀培訓課程,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按上款規定錄取的學員人數,不計入相關培訓課程擬錄取的學員名額內。
一、具備第7/2006號法律第十六條所定要件的獄警隊伍人員,可報考晉升至高級警長、警長、副警長及首席警員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二、具備第7/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五)項最後部分所定要件的獄警隊伍人員,亦可報考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特別開考。
三、本章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特別開考及有關培訓課程。
一、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採用下列具淘汰性質的甄選方法:
(一)晉升至高級警長及警長職級,以履歷分析、知識考試、心理評估及甄選面試為之;
(二)晉升至副警長及首席警員職級,以履歷分析、知識考試、體能測試、心理評估及甄選面試為之。
二、履歷分析旨在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評估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三、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旨在評估投考人對擔任其投考職務所具備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的水平。
四、體能測試項目及有關評分標準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五、心理評估旨在採用心理學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六、甄選面試旨在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職務。
一、在上條所指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心理評估的成績適用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三、開考的評分是將在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按保安司司長根據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建議以批示核准的公式計算而得出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四、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五、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排列名次時應根據下列順序編排:
(一)履歷分析得分較高;
(二)甄選面試得分較高。
六、最後成績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核准後,公佈於《公報》。
一、晉級培訓課程旨在使學員獲得更廣泛及最新的監獄事務知識,以具備擔任新職級職務所需的專業資格和能力。
二、晉級培訓課程按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的排名次序錄取,且僅以相關開考通告訂定的空缺數目為限。
三、晉級培訓課程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修讀培訓課程,旨在讓學員學習相關職級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二)實習,旨在讓學員掌握相關職級的職務內容,並透過執行相關職級的實務工作為之。
四、晉級培訓課程每一階段均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五、晉級培訓課程的期間應與其目的相配合且不少於六個月,並應載於保安司司長根據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建議以批示核准的課程大綱。
六、如人員因傑出行為而晉升至須修讀晉級培訓課程的職級,其應在晉級後首次開辦相關課程時獲錄取修讀該課程。
七、按上款規定修讀培訓課程的獄警隊伍人員,不計入該課程擬錄取的學員名額內。
八、在修讀培訓課程階段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即被淘汰。
一、學員的最後成績是將晉級培訓課程各階段中的得分按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公式計算而得出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二、獲得50分或以上評分的學員,方視為通過有關課程。
三、如學員得分相同,排列名次時應根據下列順序編排:
(一)較佳工作表現評核者;
(二)在職級的年資較長者;
(三)在職程的年資較長者;
(四)在公職的年資較長者。
四、最後成績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核准後,公佈於《公報》。
獲錄取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及職前培訓課程的投考人,獲懲教管理局配給完備的制服及可使用的裝備物品。
一、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特別義務及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規定的紀律制度,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修讀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及補充適用於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二、在職前培訓課程期間,視乎學員所處課程階段,分別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或懲教管理局局長行使紀律懲戒權。
三、在獄警警官培訓課程期間,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行使紀律懲戒權。
修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及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須遵守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規定的敬禮及禮儀制度。
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適用規範公職人員的一般規定。
一、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及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在行政上從屬於懲教管理局,但不影響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適用。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開考及培訓課程產生的負擔由懲教管理局承擔。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一切開考、課程及實習,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繼續適用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規定。
廢止第13/2006號行政法規,但不影響上條規定的適用。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