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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五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第5/2019號法律所指的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的基本規定。
一、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獲接納的申請人可參與認可考試(下稱“考試”)。
二、考試須每年舉行至少一次。
三、考試以筆試作為考核方式,但可視乎具體情況而採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考核。
考試內容尤其包括:
(一)社會工作範疇的特定內容,尤其涵蓋提供社會服務所需的知識;
(二)實務案例的解決方法;
(三)與從事社會工作者職業有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章。
一、開考通告應載有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訂定的考試大綱及內容、評分制、典試委員會的組成、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並指明投考人可使用的一切參考資料和輔助工具。
二、上款所指的通告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及社專會網頁。
三、考試的最後評核結果的通告須公佈於社專會網頁。
持續進修旨在向社會工作者提供為執行其職務所需的知識,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及個人質素,並持續更新其在技術和道德方面的知識。
一、持續進修活動的類別及其修讀方式為:
(一)結構式進修類別:是指具明確研習主題和目的,並令參與人可獲得專業知識或與執業相關的資訊的活動,其修讀方式尤其包括學位教育、交互式學習及參與式學習;
(二)非結構式進修類別:是指由個人自主進行或參與的活動,其修讀方式尤其包括社會工作者以培訓員、講者或作者身份就社會工作經驗作總結與分享,以及參與有助促進個人成長及提升正能量的活動。
二、為適用本條的規定,下列內容由社專會訂定並公佈於《公報》:
(一)可納入持續進修的活動;
(二)上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修讀方式。
一、持續進修總時數須包含結構式進修類別活動的時數及非結構式進修類別活動的時數,而前者須佔較高比例。
二、持續進修時數的計算規則,由社專會訂定並公佈於《公報》。
三、如所參與的活動結束逾三年,則參與該活動的時數不作計算。
一、完成持續進修活動後,參與人須向社專會提交下列任一文件,以確認有關參與時數:
(一)由培訓實體發出的證明,其內須載有活動名稱、舉行日期及時數;
(二)可證實已參與活動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已完成的活動及活動累計時數應登錄於專用系統內,參與人可藉社專會所提供的平台查閱。
一、持續進修活動由下列實體舉辦:
(一)社專會;
(二)公共及私人實體,尤其是高等教育機構、社會服務範疇相關的專業團體、職業培訓實體及外地同類實體。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私人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的附屬中心或機構亦可舉辦持續進修活動。
一、培訓實體在舉辦結構式進修類別的活動前,可向社專會申請認可有關活動。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申請須於活動舉行前的六十日提交,其內尤須列出培訓實體、活動名稱、活動目的、培訓員或講者的姓名及所屬專業範疇的資料、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活動總時數。
三、社專會應編製經其認可的活動清單,並將之公佈於社專會網頁。
四、上款所指的活動清單尤應載有下列資訊:
(一)培訓實體名稱;
(二)獲認可的活動名稱;
(三)培訓員或講者的相關資料;
(四)報名條件;
(五)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
(六)活動總時數;
(七)可計入持續進修的時數。
五、在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培訓實體須向參與人發出載有參與時數的證明,並向社專會提交載有所有參與人的姓名及其參與時數的報表。
六、參與本條所指的活動者,免除提交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文件。
七、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正規學位課程。
社專會就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事項作出的決議,利害關係人可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專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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