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一)項及(二)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六千萬元及三千萬元;
(四)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二、廢止第21/2021號行政命令。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