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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條第十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專營公司向不同組別客戶銷售天然氣的價格,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專營公司收取的共同分擔費、擔保金及費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廢止:
(一)第17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4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每立方米天然氣售氣價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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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C組及D組客戶在申請供氣時證明其燃氣設施能兼容其他燃料使用,專營公司可訂定一低於該組別的售氣價格,該價格須在該組別客戶每月繳費通知單中載明。
三、根據不同組別向客戶收取的天然氣費用,須按客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典型合同或特別客戶合同所訂定的最大用氣量計算。
一、共同分擔費是指專營公司為客戶提供首次接駁供應天然氣的管網的服務或按客戶要求提供增大供氣流量或遷改原有管道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上款所指的共同分擔費是由專營公司根據客戶申請的最大用氣量,以及第四條規定的計算公式釐定,但特別客戶除外,其應繳的共同分擔費在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特別客戶合同中訂定。
三、倘建築物的燃氣設施由同一接駁點供氣,則視作為單一申請,即使建築物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亦適用透過高壓天然氣傳輸分配管網獲得供氣的特別客戶。
四、倘客戶解除合同後,其所屬供氣地點的新客戶繼續使用天然氣,在無需變更原有接駁管道以滿足新客戶用氣需求的情況,則新客戶無需重新繳付共同分擔費。
五、在上款規定的情況,倘新客戶請求變更原有管道位置或因申請增大供氣流量而需重新舖設並接駁管道,則新客戶必須繳交按照第四條規定的公式計算得出的共同分擔費。
六、專營公司必須透過報價單的形式通知客戶應繳的共同分擔費。
七、專營公司經確認客戶已繳交共同分擔費後,須與客戶協商展開工程的日期。
一、根據公共道路下輸送天然氣的管道的壓力,分為以下兩種等級:
(一)壓力小於或等於10kPa;
(二)壓力介乎0.15MPa至0.4MPa之間。
二、除特別客戶外,客戶在申請接駁時應提供所需最大用氣量(標準立方米/小時)的相關資料。
三、倘所需的最大用氣量超出下款規定的任一最大用氣量等級時,則須調至最接近的最大用氣量等級。
四、為著上款規定的效力,使用下列的最大用氣量等級:
壓力小於或等於10kPa的流量等級 (標準立方米/小時) |
壓力介乎0.15MPa至0.4MPa之間的流量等級 (標準立方米/小時) |
60 | 250 |
150 | 500 |
250 | 800 |
600 | 1,700 |
950 | 2,700 |
1,450 | 4,200 |
2,300 | 6,500 |
一、第二條所述的共同分擔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FS = Pe + A x L
其中:
FS—根據客戶所申請的最大用氣量所對應的管網接駁分擔費;
Pe—根據客戶申請的最大用氣量的要求,從公共道路下天然氣管網接駁至客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間的首一米管道施工、材料及連接費用;
A—根據客戶申請的最大用氣量要求,每米管道施工、材料及連接費用的平均價格(澳門元/米);
L—從公共道路下天然氣管網首次接駁至客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間的管道扣減首一米後的長度(按四捨五入整數計算);如管道長度小於或等於一米,則L取值為零(米)。
二、第一款規定公式的Pe及A的數值,按下條規則訂定。
一、根據客戶所要求的最大用氣量(標準立方米/小時)及對應接駁管道的管徑大小來釐定管網接駁首1米費用Pe及每增加1米的平均價格A,收費表如下:
(一)壓力介乎0.15MPa至0.4MPa之間的流量等級的接駁管道分擔費:
最大用氣量 (標準立方米/小時) |
PE管徑 (mm) |
首1米費用 (澳門元) (Pe) |
每增加1米的 單價(澳門元) (A) |
250 | 63 | 0 | 0 |
500 | 90 | 12,971 | 3,717 |
800 | 110 | 26,888 | 4,565 |
1,700 | 160 | 28,621 | 4,965 |
2,700 | 200 | 30,360 | 5,521 |
4,200 | 250 | 31,913 | 6,275 |
6,500 | 315 | 32,693 | 7,367 |
(二)壓力小於或等於10kPa的流量等級的接駁管道分擔費:
最大用氣量 (標準立方米/小時) |
PE管徑 (mm) |
首1米費用 (澳門元) (Pe) |
每增加1米 單價(澳門元) (A) |
60 | 63 | 0 | 0 |
150 | 90 | 12,971 | 3,717 |
250 | 110 | 26,888 | 4,565 |
600 | 160 | 28,621 | 4,965 |
950 | 200 | 30,360 | 5,521 |
1,450 | 250 | 31,913 | 6,275 |
2,300 | 315 | 32,693 | 7,367 |
二、倘接駁管道的壓力過大及影響天然氣輸送流量時,專營公司可建議客戶選擇較高的最大用氣量等級。
一、A組客戶的擔保金為澳門元200元。
二、B組及C組客戶的擔保金是按相關最大用氣流量(標準立方米/小時)×60%× 8(小時/天)× 60(天)× 客戶售氣價格計算確定。
三、D組客戶的擔保金在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特別客戶合同中訂定。
一、每次因可歸責於A組、B組及C組客戶的原因導致中斷供氣,其須支付的費用為澳門元500元。
二、D組客戶須支付的費用載於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協定。
一、因可歸責於客戶的原因導致中斷供氣,其每次恢復供氣,倘為A組客戶須支付的費用為澳門元200元,B組及C組客戶為澳門元1,000元。
二、因可歸責於D組客戶的原因導致中斷供氣,其恢復供氣須支付的費用則載於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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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6毫米x 54毫米,並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載有持有人的照片、編號、姓名、職級、發出日期及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的簽署。
四、工作證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
背面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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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藥物監督管理局工作證為白色及綠色,尺寸為86毫米x 54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工作證正面 |
工作證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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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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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內地地區為珠海市、中山市及江門市。
二、廢止第12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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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每個年度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元。
二、廢止第19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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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第二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場所為第6/2021號法律第二條(一)項所指的公共街市:
(一)祐漢街市,包括祐漢街市小販區、祐漢小販大樓熟食中心及成衣區;
(二)提督街市(紅街市);
(三)營地街市,包括營地街市熟食中心;
(四)下環街市,包括下環街市熟食中心;
(五)沙梨頭街市;
(六)雀仔園街市;
(七)台山街市,包括台山街市小販區;
(八)氹仔街市,包括氹仔街市小販區;
(九)路環街市。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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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街市攤位的每月租金金額相當於攤位面積乘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額。
二、上款所指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如計算所得的每月租金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
四、廢止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公共街市攤位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額如下:
公共街市 |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額 (澳門元) |
祐漢街市 | 210 |
提督街市(紅街市)、營地街市、下環街市及沙梨頭街市 | 180 |
雀仔園街市及台山街市 | 105 |
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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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二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租金。
二、於二零二二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的費用。
三、於二零二二年度,《收費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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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准照及臨時經營許可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核准酒店業場所識別牌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三、訂定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檢查費用,以及相關的臨時經營許可和准照的發出、補發和續期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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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內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而進口的貨物,只要是由自然人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以及不超過同表第III欄所指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則該等貨物的進口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
二、核准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內,分別簡稱為表A及表B。
三、市政署具職權對進口及轉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表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四、廢止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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