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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9/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5/2017號行政法規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取代附表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表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本行政法規第一條所指者)

表一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下限

類別 醫療專業 保險金額下限
(一) 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 澳門元500,000元
(二) 醫生、牙科醫生 澳門元1,000,000元
(三) 施行手術的醫生 澳門元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