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指的附件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如投保人為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以及相應的保險金額下限,其年度保險費上限和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如下:
類別 |
醫療專業 |
保險金額下限 (每起事故/每年) |
年度保險費上限 |
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 |
(一) |
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二) |
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醫生 |
澳門元 |
|||
牙科醫生 |
澳門元 |
|||
(三) |
施行手術的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施行手術的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二、〔……〕
三、〔……〕
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