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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45/2017號行政命令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指的附件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保險費和免賠額

一、如投保人為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以及相應的保險金額下限,其年度保險費上限和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如下:

類別

醫療專業

保險金額下限

(每起事故/每年)

年度保險費上限

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

(一)

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

澳門元
500,000元

澳門元
3,200元

澳門元
10,000元

(二)

醫生
(下段所列者除外)

澳門元
1,000,000元

澳門元
7,400元

澳門元
10,000元

醫生
(心臟科、神經科、胃腸科、麻醉科、兒科、急症醫學科、危重醫學科、眼科、放射治療科、放射及影像學科、核醫學科)

澳門元
10,000元

牙科醫生

澳門元
10,000元

(三)

施行手術的醫生
(下段所列者除外)

澳門元
2,000,000元

澳門元
28,000元

澳門元
25,000元

施行手術的醫生
(婦產、整型、抽脂和脊椎手術)

澳門元
56,000元

澳門元
50,000元

二、〔……〕

三、〔……〕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