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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醫學專科培訓程序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的施行細則。

二、《醫學專科培訓規章》和《護理專科培訓規章》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二條

負責專科培訓的實體

一、組織、協調及監督醫學專科培訓及護理專科培訓(下稱“專科培訓")分別屬衛生局醫學專科學院及護理專科委員會的職權。

二、提供專科培訓由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而該等醫療機構或場所須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衛生局與該等醫療機構或場所訂立的合作協議提供專科培訓。

第三條

學員的特別義務

一、在不影響第18/2020號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的適用情況下,學員的特別義務包括:

(一)參與有關培訓計劃內的所有活動及實習;

(二)勤謹及守時,並以無私及熱心的態度參與培訓;

(三)遵守上條所指實體訂定的規定及指引。

二、無合理理由不履行上款所定的特別義務,經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議決,並由衛生局局長確認,可導致專科培訓成績不合格。

第四條

專科的專業職銜

合格完成專科培訓的學員在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之日,獲給予相關專科的專科專業職銜。

第五條

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合格完成專科培訓的學員獲發給專科資格認可證書,該證書式樣及費用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六條

文憑、證書及其他憑證的認可

一、經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及衛生局局長認可,可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取得的專科職銜、證書或其他憑證,給予等同的專科專業職銜。

二、上款所指的專科專業職銜同等認可,由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分別按以上兩條的規定,給予專科專業職銜及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培訓的同等學歷

一、經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認可,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修讀的培訓,只要符合相同性質的培訓要求,可給予培訓的同等學歷。

二、如不給予培訓的同等學歷,上款所指的實體應就其決定說明理由,並指出培訓上的不足之處。

三、專科培訓的學員須在專科培訓計劃的首三個月內提出已修讀的培訓的部分同等學歷申請。

第八條

培訓的同等學歷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申請人須向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提出培訓的同等學歷申請,而申請書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申請同等學歷的實習;

(二)實習所屬的計劃或課程;

(三)進行實習的機構或部門;

(四)實習所屬的專科;

(五)倘有的培訓導師的意見。

二、申請書還須附同履歷資料、修讀實習的證明文件及倘有的成績,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

第九條

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及最後評核

一、如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對給予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表示贊同意見,則根據附件一第三十一條或附件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組成負責最後評核的典試委員會及最後評核開始的日期。

二、如無法計算附件一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醫學專科培訓計劃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ME)及期中考試得分(CEI),則醫學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CF)等於最後評核得分(CAF)。

三、如無法計算附件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護理專科培訓計劃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ME),則護理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CF)等於最後評核得分(CAF)。

四、最後評核合格的申請人,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分別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給予專科專業職銜及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第十條

培訓合同及適用制度

一、學員與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須訂立一份培訓合同,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醫學專科培訓及護理專科培訓是按照上款所指的培訓合同進行。

三、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職務聯繫的學員與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訂立的培訓合同,不建立任何職務聯繫。

四、培訓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一式兩份,每一締約方各執一份。

五、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將其與每名學員訂立的培訓合同副本送交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存檔。

六、涉及影響學員職務上法律狀況的一切事實,均須由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通知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

七、於專科培訓期間,學員的正常培訓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超時或輪值方式進行培訓,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與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一般工作人員相同的制度。

八、於專科培訓期間,學員從事任何其他與培訓不相容的公共或私人業務,導致培訓合同終止。

九、上款的規定不影響進行下列活動:

(一)出版文學及科學著作;

(二)參與討論會、研討會、講座及其他類似的短期活動;

(三)在專科培訓的特定活動範疇內進行研究或發表意見。

十、專科培訓成績不合格,導致培訓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

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職務聯繫的學員

一、如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被錄取及安排在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適用下列規定: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

(二)培訓期間的時間視為在原職務法律狀況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

(三)為原職務的工作表現評核效力,在培訓期間內給予學員的評語為“滿意",但在原職務最近一次曾獲較高評語者,則維持該評語。

二、如屬原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被錄取及安排在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須訂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行政任用合同自新行政任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且有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無權因合同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

四、如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被錄取及安排在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須訂立培訓合同。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行政任用合同自培訓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且有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無權因合同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

六、如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職務聯繫的學員未能完成專科培訓,或合格完成專科培訓但未能獲聘任為主治醫生或專科護士,則適用下列規定:

(一)如屬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學員,終止定期委任,並返回其原職位;

(二)如屬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學員,終止行政任用合同。

七、屬經適當說明理由或急需進行招聘的情況,如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學員未能完成相關專科培訓,又或合格完成培訓但未能獲聘任為主治醫生或專科護士,經行政長官許可,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公共部門或實體以與培訓之前相同的職程聘用,並按法律規定晉升至擬填補的職位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訂定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員在培訓期間的時間視為在原職務法律狀況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而為原職務的工作表現評核的效力,在培訓期間內給予學員的評語為“滿意",但在原職務最近一次曾獲較高評語者,則維持該評語。

第十二條

合作協議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衛生局與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須訂立一份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支付報酬或津貼的責任

一、學員因進行專科培訓而有權收取的報酬或津貼,由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支付。

二、獲安排在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的學員的報酬及津貼,由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

三、獲安排在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的學員的報酬及津貼,由該等醫療機構或場所於其與學員訂立的培訓合同中訂定。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強制性

提供專科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必須根據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訂立一份涵蓋學員活動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

第十五條

計劃的核准

一、醫學專科培訓計劃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由醫學專科學院核准。

二、經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護理專科培訓計劃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由衛生局局長核准。

第十六條

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一、本行政法規適用於自其生效之日起展開的專科培訓。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展開的醫學專科培訓及護理專科培訓分別繼續受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以及第1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的相關護理培訓計劃規範,但現有的實習醫生及護士申請轉入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專科培訓的情況除外。

三、上款所指的轉入,須由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根據培訓導師具說明理由的意見作出許可。

四、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仍在進行的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維持收取原有的薪俸及薪俸增補,直至完成相關實習。

五、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合格完成專科培訓或取得相關培訓的同等學歷的實習醫生,醫學專科學院分別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給予專科專業職銜及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六、根據第1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合格完成護理專科培訓或取得相關培訓的同等學歷的護士,護理專科委員會分別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給予專科專業職銜及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七、根據第1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立的議定書維持生效直至相關計劃完成之日,並適用上款規定。

第十七條

特別規定

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獲衛生局認可為專科醫生及專科護士的醫生及護士或持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護理學專科文憑、證書及其他憑證的護士,獲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給予相關專科的專科專業職銜及發給第五條所指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為醫學專科學院院士的醫生,獲醫學專科學院給予相關專科的專科專業職銜及發給證書,該證書式樣及費用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三、僅取得根據上款所發出的證書,不給予進入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十六條(二)項規定的醫生職程的權利。

第十八條

補充法律

本行政法規未有明文規定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中所定有關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規定。

第十九條

修改第10/2021號行政法規

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秘書長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其須列席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第十八條

報酬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收取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定的報酬。

二、如上款所指秘書長屬公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第二十條

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本身預算承擔。"

第二十條

廢止

在不影響第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下,廢止下列規定:

(一)第4/2010號行政法規《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

(二)第1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第1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二十一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醫學專科培訓規章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性質

醫學專科培訓(下稱“住院醫生培訓")屬在特定醫科範圍內的理論及實踐培訓的單一程序,旨在使醫生有資格在該醫科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執業。

第二條

培訓程序

一、住院醫生培訓由基礎培訓期及緊接的進階培訓期組成,總培訓期為六年,但不影響為每一專科訂定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的規定。

二、經醫學專科學院建議及衛生局局長許可,尤其是考慮培訓的複雜性,上款規定的總培訓期可延長一次或多次。

三、合格完成住院醫生培訓的住院醫生獲專科資格認可,並獲給予有關專科醫生的專業職銜。

四、獲給予專科醫生的專業職銜後,醫學專科學院通知有關專科的分科學院,並開始醫學專科學院院士的註冊程序。

第二章

培訓場所及計劃

第三條

培訓機構或場所

住院醫生培訓須由獲醫學專科學院認可為適合的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提供。

第四條

住院醫生培訓計劃

一、為每一專科訂定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須按照實習的邏輯順序編排,尤其是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總培訓期;

(二)每項實習的期間;

(三)每項實習擬獲得的知識及技術;

(四)與各項實習相關的目標,尤其是住院醫生在監督下進行有關醫療實踐的能力方面;

(五)每項實習的表現及知識評核,尤其是評核的類別及時間、評核參數、加權系數及評核的輔助文件;

(六)評核、成績及評分計算的制度。

二、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由醫學專科學院核准、檢討及修改。

第五條

在外地的培訓

如無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完成整個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經考慮有關培訓計劃的大綱,可在根據第三條規定獲認可為適合的外地醫療機構或場所內完成有關培訓計劃。

第三章

住院醫生培訓的錄取

第六條

錄取制度

一、住院醫生培訓的錄取須經下列程序進行:

(一)醫學綜合能力評估;

(二)准入住院醫生培訓。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程序旨在確定可獲錄取參加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人士。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的程序旨在填補有關住院醫生培訓既有的空缺。

四、醫學專科學院負責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五、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但不影響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第七條

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的程序

一、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的程序是評估准入住院醫生培訓所需的一般才能及能力。

二、經醫學專科學院建議,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開展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許可。

三、凡合格完成開展程序通告所規定的醫學學士學位課程,以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規定透過進行實習或經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相應資格認可證書者,可投考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的程序。

四、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步驟須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訂定,並上載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五、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醫學專科學院於分科學院或分科學部的院士中指定。

六、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採用筆試和面試作為甄選方法,兩者均具淘汰性質。

七、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淘汰試或最後評分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八、醫學專科學院須將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其網頁。

第八條

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步驟

一、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步驟,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並上載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

二、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步驟須由該等醫療機構或場所訂定,並須上載於其網頁及醫學專科學院網頁。

第九條

填補空缺

一、住院醫生培訓錄取的空缺數目由醫學專科學院訂定,尤其是考慮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各醫療機構或場所現有的空缺總數、各醫學專科的需求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有的專科醫生數目。

二、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空缺數目,由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根據第八條規定填補。

三、上款所指的程序完成後,應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的要求,由醫學專科學院按照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最後成績名單的高低次序填補尚餘的空缺。

四、如在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的程序中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在筆試取得較高成績者;

(二)學歷較高者,但僅限於開展程序通告中未訂定其他解決方式的情況。

五、住院醫生最後獲安排於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專科培訓的名單須上載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

第十條

住院醫生培訓的開始

住院醫生培訓自合同內訂定的日期或獲定期委任的日期開始。

第四章

住院醫生培訓的組織及改修專科

第十一條

住院醫生培訓導師及實習導師

一、根據住院醫生培訓計劃,住院醫生在正式安排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內獲提供一名住院醫生培訓導師,該導師負責對培訓住院醫生作個人及長期指導,並使其融入各工作小組。

二、住院醫生培訓導師為經正式安排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人建議,由醫學專科學院指定的、具必要技術資格的相關專科部門的醫生。

三、住院醫生如非在獲正式安排培訓的部門進行階段性實習時,則獲提供一名實習導師,該實習導師負責與住院醫生培訓導師配合,按醫學專科學院所訂定的規定執行導師的職務。

第十二條

住院醫生培訓的時間安排

一、住院醫生培訓的正常時間為每周四十五小時。

二、住院醫生獲正式安排培訓的部門的負責人,可向醫學專科學院建議住院醫生提供每月上限為七十二小時的額外培訓。

第十三條

各項實習的次序及配合

醫學專科學院、住院醫生培訓導師及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部門負責人具職權促進及確保各項實習間的次序及正確配合。

第十四條

住院醫生培訓的中止

一、住院醫生培訓在下列情況下中止:

(一)經適當證明患病超過連續三十日;

(二)因成為母親而缺勤的期間;

(三)經適當證明屬不可抗力的原因。

二、在任何情況下,住院醫生培訓的中止不得影響總培訓期,住院醫生須補回相關中止的期間。

三、上款所指中止期間的補回,由醫學專科學院批准。

第十五條

改修專科

一、住院醫生只要在進階培訓期的首年結束之前提出申請,允許透過進行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程序改修一次住院醫生培訓的專科,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上款規定改修專科導致訂立新的合同或重新獲定期委任,並終止原有的合同或定期委任的效力。

三、經衛生局醫學委員會適當證實,住院醫生因後來出現的健康問題而無能力在其修讀的專科進行住院醫生培訓,醫學專科學院得許可該住院醫生改修適合其能力的其他專科。

四、上款所指的改修,應改為與原修專科的課程大綱及已取得的培訓最相近的專科,醫學專科學院具職權指出其認為在培訓計劃內相同或相近的部分,以確定同等培訓學歷的效力。

第十六條

年假

住院醫生應以不影響住院醫生培訓的修讀為前提編排及享受年假。

第五章

評核制度及成績

第十七條

基礎及進階培訓

一、住院醫生培訓由兩年的基礎培訓期及四年的進階培訓期組成,且各醫學專科的基礎培訓期時間相同,但不影響適用為每一專科訂定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的規定。

二、於基礎培訓期內,由醫學專科學院舉行期中考試,以評核住院醫生在基礎培訓期所取得的知識水平。

三、合格完成基礎培訓期的所有實習且通過期中考試的住院醫生,可修讀緊接的進階培訓。

四、進階培訓完成後,由醫學專科學院舉行最後評核,以補充持續評核,並作為整個培訓程序的成績,尤其是反映住院醫生在吸收知識、才能及行為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期中考試

一、合格完成至少十八個月的基礎培訓期的住院醫生,透過醫學專科學院的決定須參加期中考試。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的負責人將有關住院醫生評核程序的文件及評核成績,以及其住院醫生培訓導師的意見送交醫學專科學院。

三、期中考試的評核方法及制度、時間以及日期由醫學專科學院訂定。

第十九條

期中考試典試委員會的指定

一、期中考試由典試委員會進行,該典試委員會由醫學專科學院於分科學院或分科學部的院士中指定。

二、典試委員會的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記錄所作的決定,尤其是典試委員會每一成員所給予的評分及其依據,以及工作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期中考試成績不合格

一、期中考試不合格的住院醫生,須於醫學專科學院所定期間內修讀一項特定培訓計劃,以彌補其表現的不足。

二、住院醫生僅於合格完成基礎培訓期的所有實習後方能修讀特定培訓計劃。

三、完成修讀特定培訓計劃後,住院醫生須重考緊接由醫學專科學院舉行的期中考試。

四、僅可重考期中考試一次。

第二十一條

評核

住院醫生培訓的評核以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持續評核

一、住院醫生培訓的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的評核屬持續評核,並在每項實習結束時進行。

二、住院醫生每一實習的評核針對個人表現水平,包括職務表現及知識水平。

三、每名住院醫生所有實習的評核均以0至100分表示,並為表現評核與知識評核成績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四、住院醫生培訓所有實習的總評分,是每項實習的評分的加權平均數,並按實習時間訂定加權系數,但住院醫生培訓計劃已明確指出其他計算方法的專科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表現評核

一、表現評核是在每項實習過程中持續進行,旨在使住院醫生、住院醫生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在持續及個人化跟進培訓的基礎上,瞭解培訓的進展及所達至的表現水平。

二、表現評核在每項實習結束時作出,以0至100分表示。

三、表現評核須獨立考慮下列參數:

(一)技術上的執行能力;

(二)專業素質的提升;

(三)職業上的責任感;

(四)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四、每一專科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可訂定上款所定參數以外的其他評核參數。

五、每一專科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須給予各評核參數一項介於1至5之間的加權系數。

第二十四條

知識評核

一、知識評核的目的是審查住院醫生在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知識目標方面的進展情況。

二、理論及實踐方面的知識評核在每項實習結束時以0至100分表示,並透過知識考試進行,該考試尤其可包括一次理論筆試、一次實踐考試,以及對活動報告或其他類別的書面文件的審閱及討論。

三、每一專科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須訂定每項實習的考試類別、評核期間、評分的計算,並考慮知識評核是否配合既定目標。

四、為評分的效力,住院醫生須在每項實習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其編寫的報告一式兩份遞交予住院醫生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其中一份須送交醫學專科學院。

五、未在上款所定期間內遞交報告,導致有關實習的成績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評核的職權及通知的責任

一、住院醫生於每一階段性實習的表現評核及知識評核,由住院醫生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進行。

二、上款所指的評核須附同住院醫生進行階段性實習的部門負責人的意見。

三、住院醫生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須在每項實習結束時將評核成績通知住院醫生。

四、住院醫生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亦須在每項實習評核結束後十日內,將有關評核程序的文件及上款所指的成績送交醫學專科學院。

五、所有持續評核的成績須記錄在住院醫生的個人檔案內。

第二十六條

持續評核成績不合格

一、住院醫生如在持續評核的任何階段成績不合格,須重複其未能取得合格成績的實習。

二、經聽取住院醫生培訓導師及住院醫生進行階段性實習的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後,由醫學專科學院許可重複實習。

三、整個住院醫生培訓期僅允許重複實習兩次。

第二十七條

缺勤及其對成績的影響

一、如合理缺勤超出每一實習期的百分之十,須補回超出該百分比的時間或認為必須或足夠的時間,使住院醫生培訓目的不受影響。

二、應住院醫生申請並聽取住院醫生培訓導師的意見後,上款所指缺席超出期間的補回由醫學專科學院作出批准。

第二十八條

住院醫生培訓成績不合格

一、在下列情況,住院醫生培訓的成績視為不合格:

(一)重考第二十條所指期中考試的成績不合格;

(二)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持續評核期間的第二次重複實習成績不合格;

(三)住院醫生缺席其須出席的評核,但經合理解釋因患病、成為母親、履行法定義務或不可歸責於住院醫生,且經適當證明並為醫學專科學院所接納的原因而缺席者除外;

(四)未按上條的規定補回缺勤超出的期間;

(五)不合理缺勤超出每一實習期的百分之五。

二、住院醫生培訓成績不合格由醫學專科學院議決,並由衛生局局長確認。

三、就上款所指的確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六章

最後評核

第二十九條

最後評核的一般原則

一、住院醫生培訓計劃完成後,須進行最後評核,以補充持續評核。

二、最後評核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作為整個培訓程序的成績,以反映住院醫生培訓中住院醫生在吸收知識、才能及行為方面的情況。

三、最後評核包括三項公開淘汰試,分別為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

四、最後評核以履歷討論考試作為開端,而住院醫生接續的考試須由同一典試委員會評核。

第三十條

准考

一、完成有關住院醫生培訓計劃所有實習且成績合格的住院醫生,獲接納參加最後評核。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提供住院醫生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的負責人須將有關住院醫生評核程序的文件及評核成績,以及其住院醫生培訓導師的意見送交醫學專科學院。

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最後評核的考試由典試委員會負責進行,該委員會由醫學專科學院指定的一名主席、兩名正選委員及相同數目的候補委員組成。

二、典試委員會僅在三名典試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運作,其決議須以多數票作出。

三、在任何考試中,住院醫生須至少由兩名典試委員會成員提問。

第三十二條

考試時間表

一、最後評核的考試須在住院醫生培訓計劃完成後六個月內進行及完成,但屬具合理解釋情況除外。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具職權訂定最後評核的考試時間表,並將住院醫生的履歷連同與考試有關的所有資料,一併送交典試委員會其餘成員。

三、最後評核的考試須按以下數條所規定的次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履歷討論考試

一、履歷討論考試旨在評核住院醫生在培訓過程中的專業歷程,包括對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二、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三、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須以下列要素為基礎:

(一)闡述及分析住院醫生培訓過程中的培訓進展,考慮因素為持續評核的紀錄;

(二)闡述及分析住院醫生的培訓對部門運作的貢獻;

(三)修讀的課程及課程的得分,而該課程對住院醫生培訓計劃的專科有利,且納入在進行課程時的培訓階段內;

(四)著作的出版或公開;

(五)在部門及專科範疇內所編寫的書面文件;

(六)參與專科範疇內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四、履歷討論考試的答辯時間最長為九十分鐘,每名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就每一履歷討論要素所給予的評核及評分說明理由。

五、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住院醫生得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六、為參加履歷討論考試,住院醫生須於對其訂定的期間將一式五份的履歷送交醫學專科學院。

七、於醫學專科學院訂定期間內不遞交履歷,導致履歷討論考試成績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實踐考試

一、實踐考試旨在評核住院醫生對專科範疇內各種情況的應付能力,實踐考試方式在為每一專科訂定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中訂定。

二、實踐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住院醫生得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三、實踐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五條

理論考試

一、理論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旨在評核住院醫生的融入程度及知識水平。

二、理論考試的時間最長為兩小時。

三、理論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住院醫生得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四、理論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六條

最後評核的評分

一、住院醫生在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中的得分均達50分或以上,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合格。

二、最後評核的評分是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七條

住院醫生培訓的最後評分

一、住院醫生培訓的最後評分(CF)以0至100分表示,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並按下列公式計算:

CF = 2 x ME + CEI +2 x CAF
5

其中:

ME = 住院醫生培訓計劃中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

CEI = 期中考試得分;

CAF = 最後評核得分。

二、住院醫生期中考試得分(CEI)及培訓計劃中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ME)分別根據第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評核方法及制度,以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計算,並由醫學專科學院於最後評核的考試開始前向典試委員會提供。

三、住院醫生的最後成績名單及每項考試的評分須張貼於醫學專科學院的公眾地方及上載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住院醫生可自該名單上載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翌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行使其聲明異議的權利。

四、上款所指的步驟完成後,住院醫生的最後評分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確認並公佈於《公報》的名單內。

五、就住院醫生最後成績名單的確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六、所有有助最後評核的評分及住院醫生的最後評分的工作,均須載於由典試委員會編製的會議紀錄內,並附同在每項考試中曾使用且經典試委員會全體成員適當簽署的評核材料。

第三十八條

缺席最後評核考試

一、住院醫生缺席任何須其出席的考試日,則導致住院醫生培訓成績不合格。

二、如屬具合理解釋並獲醫學專科學院接納的情況,住院醫生可按照典試委員會所訂定的規定進行最後評核。

第三十九條

最後評核成績不合格

一、如最後評核成績不合格,典試委員會可透過住院醫生的住院醫生培訓導師建議一項特定住院醫生培訓計劃,以彌補住院醫生表現的不足,住院醫生須於六個月內重新進行最後評核。

二、在重新進行最後評核後成績仍不合格,住院醫生可向醫學專科學院申請進行第三次且屬最後一次的最後評核,該最後評核須在典試委員會所定的日期進行。

三、上款所指的第三次最後評核的成績不合格,則導致住院醫生培訓成績不合格,並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附件二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護理專科培訓規章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性質

護理專科培訓屬在特定護理範圍內的理論及實踐培訓的單一程序,旨在使護士有資格在該護理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執業。

第二條

培訓程序

一、護理專科培訓由基礎培訓期及緊接的進階培訓期組成。

二、總培訓期不得少於三十個月,基礎培訓期為最少兩年,以及進階培訓期為最少六個月。

三、如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以及經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衛生局局長得許可延長上款所指的進階培訓期一次或多次。

四、合格完成護理專科培訓的專科培訓護士獲專科資格認可,並獲給予有關專科護士的專業職銜。

第二章

培訓場所及計劃

第三條

培訓機構或場所

一、基礎培訓須根據預先經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並獲衛生局局長核准的培訓計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認可為適合的護理高等教育機構進行。

二、進階培訓須由獲護理專科委員會認可為適合的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提供。

第四條

護理專科培訓計劃

一、為每一專科訂定的護理專科培訓計劃須按照實習的邏輯順序編排,尤其是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總培訓期;

(二)每項實習的期間;

(三)每項實習擬獲得的知識及技術;

(四)與各項實習相關的目標,尤其是專科培訓護士在監督下進行有關護理實踐的能力方面;

(五)每項實習的表現及知識評核,尤其是評核的類別及時間、評核參數、加權系數及評核的輔助文件;

(六)評核、成績及評分的計算的制度;

(七)訂定實踐考試的類別及期間,以及進行實踐考試的其他須遵守的規定;

(八)在護理專科培訓最後評核所使用的標準或指引。

二、經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護理專科培訓計劃由衛生局局長核准、檢討及修改。

第五條

在外地的培訓

如無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完成整個護理專科培訓計劃,經考慮有關培訓計劃的大綱,可在根據第三條規定獲認可為適合的外地護理高等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或場所內完成有關培訓計劃。

第三章

基礎培訓

第六條

基礎培訓的協調

一、基礎培訓程序由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為適合的護理高等教育機構負責。

二、凡合格完成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以及按照第18/2020號法律規定透過進行實習或經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相應資格認可證書者,可投考基礎培訓,但不影響錄取計劃的規定。

三、基礎培訓計劃由第一款所指機構制定,且須獲衛生局局長預先核准。

四、提供護理專科培訓的護理高等教育機構為每一專科而設的空缺數目須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

第四章

進階培訓的錄取及修讀

第七條

進階培訓的錄取

一、經護理專科委員會建議,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展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許可。

二、進階培訓以開考方式進行錄取。

三、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步驟須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訂定,並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

四、凡合格完成開展程序通告所規定的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根據第18/2020號法律規定透過進行實習或經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相應資格認可證書,以及合格完成上條所指的基礎培訓者,可投考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考,但不影響開展程序通告的規定。

第八條

填補空缺

一、上條所指開考的空缺填補是根據投考人對提供進階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作出的選擇,並按開考最後評分的高低次序為之。

二、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在所採用的首個甄選方法取得較高成績者;

(二)依次在其餘甄選方法取得較高成績者;

(三)學歷較高者,但僅限於開展程序通告中未訂定其他解決方式的情況。

三、投考人最後獲安排於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進階培訓的名單須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

第九條

進階培訓的開始

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自合同內訂定的日期或獲定期委任的日期開始。

第五章

進階培訓的組織及改修專科

第十條

進階培訓導師及實習導師

一、根據培訓計劃,專科培訓護士在正式安排的醫療機構或場所內獲提供一名進階培訓導師,該導師負責對專科培訓護士作個人及長期指導,並使其融入各工作小組。

二、進階培訓導師為經正式安排的醫療機構或場所負責人建議,由護理專科委員會指定的、具必要技術資格的相關專科部門護士。

三、專科培訓護士如非在獲正式安排的部門進行階段性實習時,則獲提供一名實習導師,該實習導師負責與進階培訓導師配合,按護理專科委員會所訂定的規定執行導師的職務。

第十一條

進階培訓的時間安排

於進階培訓期間,專科培訓護士的正常培訓時間為每周三十六小時,包括正常制度及輪值制度。

第十二條

各項實習的次序及配合

護理專科委員會、進階培訓導師及提供護理專科培訓的部門負責人,具職權促進及確保各項實習間的次序及正確配合。

第十三條

進階培訓的中止

一、進階培訓在下列情況下中止:

(一)經適當證明患病超過連續二十二日;

(二)因成為母親而缺勤的期間;

(三)經適當證明屬不可抗力的原因。

二、在任何情況下,進階培訓的中止不得影響總培訓期,專科培訓護士須補回相關中止的期間。

三、上款所指中止期間的補回,由護理專科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改修專科

一、專科培訓護士在進階培訓期的首月結束之前提出申請,允許透過向護理專科委員會遞交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改修一次進階培訓的專科,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上款規定改修專科導致訂立新的合同或重新獲定期委任,並終止原有的合同或定期委任的效力。

三、經衛生局醫學委員會適當證實,專科培訓護士因後來出現的健康問題而無能力在其修讀的專科進行護理專科培訓,護理專科委員會得許可該專科培訓護士改修適合其能力的其他專科。

四、上款所指的改修,應改為與原修專科的課程大綱及已取得的培訓最相近的專科,護理專科委員會具職權指出其認為在培訓計劃內相同或相近的部分,以確定同等培訓學歷的效力。

五、為適用以上數款的規定,專科培訓護士須按護理專科委員會所訂定的規定修讀新專科的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但豁免重新進行進階培訓的錄取開考。

第六章

進階培訓的評核制度及成績

第十五條

評核

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的評核以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專科培訓護士的持續評核

一、進階培訓的評核屬持續評核,並在每項實習結束時進行。

二、專科培訓護士每一實習的評核針對個人表現水平,包括職務表現及知識水平。

三、每名專科培訓護士所有實習的評核均以0至100分表示,並為表現評核與知識評核成績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四、護理專科培訓所有實習的總評分,是每項實習的評分的加權平均數,並按實習時間訂定加權系數,但進階培訓計劃已明確指出其他計算方法的專科除外。

第十七條

表現評核

一、表現評核是在每項實習過程中持續進行,旨在使專科培訓護士及進階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在持續及個人化跟進培訓的基礎上,瞭解培訓的進展及所達至的表現水平。

二、表現評核在每項實習結束時作出,以0至100分表示。

三、表現評核須獨立考慮下列參數:

(一)技術上的執行能力;

(二)專業素質的提升;

(三)職業上的責任感;

(四)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四、每一專科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可訂定上款所定參數以外的其他評核參數。

五、每一專科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須給予各評核參數一項介於1至5之間的加權系數。

第十八條

知識評核

一、知識評核的目的是審查專科培訓護士在護理專科培訓計劃知識的目標方面的進展情況。

二、理論及實踐方面的知識評核在每項實習結束時以0至100分表示,並透過評核進行,該評核尤其可包括對活動報告或其他類別的書面文件的審閱及討論。

三、每一專科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須訂定每項實習的評核類別、評核期間、評分的計算,並考慮知識評核是否配合既定目標。

四、為評分的效力,專科培訓護士須在每項實習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其編寫的報告一式兩份遞交予進階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其中一份須送交護理專科委員會。

五、未在上款所定期間內遞交報告,導致有關實習的成績不合格。

第十九條

成績合格

一、在表現評核及知識評核中得分達50分或以上的專科培訓護士,視為合格,並可進行下一項階段性實習。

二、每一階段性實習的評分均為在表現評核及知識評核中所取得的成績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三、所有培訓的實習取得的總評分,是每一階段性實習的評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算術平均數,並按每一實習時間訂定加權系數,但每一專科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條

評核的職權及通知的責任

一、專科培訓護士於每一階段性實習的表現評核及知識評核,由進階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進行。

二、上款所指的評核須附同專科培訓護士進行階段性實習的部門負責人的意見。

三、進階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須在每項實習結束時將評核成績通知專科培訓護士。

四、進階培訓導師或實習導師亦須在每項實習評核結束後十日內,將有關評核程序的文件及上款所指的成績送交護理專科委員會。

五、所有持續評核的成績須記錄在專科培訓護士的個人檔案內。

第二十一條

持續評核成績不合格

一、專科培訓護士如在持續評核的任何階段成績不合格,須重複其未能取得合格成績的培訓階段。

二、經聽取進階培訓導師及專科培訓護士進行階段性實習的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後,由護理專科委員會許可重複培訓。

三、整個進階培訓期內僅允許重複培訓一次。

第二十二條

缺勤及其對成績的影響

一、如合理缺勤超出每一實習期的百分之十,須補回超出該百分比的時間或認為必須或足夠的時間,使護理專科培訓目的不受影響。

二、應專科培訓護士申請並聽取進階培訓導師的意見後,上款所指缺席超出期間的補回由護理專科委員會作出批准。

第二十三條

進階培訓成績不合格

一、在下列情況,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成績視為不合格:

(一)重複第二十一條所指持續評核期間的培訓成績不合格;

(二)專科培訓護士缺席其須出席的評核,但經合理解釋因患病、成為母親、履行法定義務或不可歸責於專科培訓護士,且經適當證明並為護理專科委員會所接納的原因而缺席者除外;

(三)未按上條的規定補回缺勤超出的期間;

(四)不合理缺勤超出每一實習期的百分之五。

二、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成績不合格由護理專科委員會議決,並由衛生局局長確認。

三、就上款所指的確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七章

最後評核

第二十四條

最後評核的一般原則

一、進階培訓計劃完成後,須進行最後評核,以補充持續評核。

二、最後評核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作為整個進階培訓程序的成績,以反映在護理專科培訓中專科培訓護士吸收的知識、才能及行為方面的情況。

三、最後評核包括三項公開淘汰試,分別為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

四、最後評核以履歷討論考試作為開端,而專科培訓護士接續的考試須由同一典試委員會評核。

第二十五條

准考

一、完成有關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所有實習且成績合格的專科培訓護士,獲接納參加最後評核。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提供進階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的負責人須將有關專科培訓護士評核程序的文件及評核成績,以及其進階培訓導師的意見送交護理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典試委員會的指定及組成

最後評核的考試由典試委員會負責進行,該委員會由護理專科委員會指定的一名主席、兩名正選委員及相同數目的候補委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典試委員會的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僅在三名典試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運作,其決議須以多數票作出。

二、在任何考試中,專科培訓護士須至少由兩名典試委員會成員提問。

三、典試委員會的決議須載於詳細列明下列事項的會議紀錄內:

(一)每名典試委員會成員所給予的評分、相關依據及每項考試的最後評分;

(二)進階培訓的最後評分。

四、會議紀錄須附同經典試委員會全體成員適當簽署的在每項考試中曾使用的評核材料。

第二十八條

考試時間表

一、最後評核的考試須在護理專科培訓計劃完成後六個月內進行及完成,但屬具合理解釋情況除外。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具職權訂定最後評核的考試時間表,並將專科培訓護士的履歷連同與考試有關的所有資料,一併送交典試委員會其餘成員。

三、最後評核的考試須按以下數條所規定的次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履歷討論考試

一、履歷討論考試旨在評核專科培訓護士在培訓過程中的專業歷程,包括對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二、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三、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須以下列要素為基礎:

(一)闡述及分析護理專科培訓過程中的培訓進展,考慮因素為持續評核的紀錄;

(二)闡述及分析專科培訓護士的培訓對部門運作的貢獻;

(三)修讀課程及課程的得分,而該課程對進階培訓計劃的專科有利,且納入在進行課程時的培訓階段內;

(四)著作的出版或公開;

(五)在部門及專科範疇內所編寫的書面文件;

(六)參與專科範疇內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四、履歷討論考試的答辯時間最長為九十分鐘,每名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就每一履歷討論要素所給予的評核及評分說明理由。

五、履歷討論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專科培訓護士得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六、為參加履歷討論考試,專科培訓護士須於對其訂定的期間將一式五份的履歷送交護理專科委員會。

七、於護理專科委員會訂定期間內不遞交履歷,導致履歷討論考試成績不合格。

第三十條

實踐考試

一、實踐考試旨在評核專科培訓護士對專科範疇內各種情況的應付能力,實踐考試的方式及標準由護理專科委員會於每一專科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計劃中訂定。

二、實踐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專科培訓護士評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三、實踐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一條

理論考試

一、理論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旨在評核專科培訓護士的融入程度及知識水平。

二、理論考試的時間最長為兩小時。

三、理論考試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並須公佈,專科培訓護士評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四、理論考試的評分是典試委員會各成員所給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二條

最後評核的評分

一、專科培訓護士在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中評分均達50分或以上,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合格。

二、最後評核的評分是履歷討論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的結果,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第三十三條

護理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

一、護理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CF)以0至100分表示,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並按下列公式計算:

CF = ME + CAF
2

其中:

ME = 進階培訓計劃中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

CAF = 最後評核得分。

二、進階培訓計劃中各項實習得分的加權平均數(ME)是根據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計算,並由護理專科委員會於最後評核的考試開始前向典試委員會提供。

三、專科培訓護士的最後成績名單及每項考試的評分須張貼於衛生局的公眾地方及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專科培訓護士可自該名單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翌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行使其聲明異議的權利。

四、上款所指的步驟完成後,專科培訓護士的最後評分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確認並公佈於《公報》的名單內。

五、就專科培訓護士最後成績名單的確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六、所有有助最後評核的評分及專科培訓護士的最後評分的工作,均須載於由典試委員會編製的會議紀錄內,並附同在每項考試中曾使用且經典試委員會全體成員適當簽署的評核材料。

第三十四條

缺席最後評核考試

一、專科培訓護士缺席任何必須其出席的考試日,則導致護理專科培訓成績不合格。

二、如屬具合理解釋並獲護理專科委員會接納的情況,專科培訓護士可按照典試委員會所訂定的規定進行最後評核。

第三十五條

最後評核成績不合格

一、如最後評核成績不合格,典試委員會可透過專科培訓護士的培訓導師建議一項特定培訓計劃,以彌補專科培訓護士表現的不足,專科培訓護士須於六個月內重新進行最後評核。

二、在重新進行最後評核後成績仍不合格,專科培訓護士可向護理專科委員會申請進行第三次且屬最後一次的最後評核,該最後評核須在典試委員會所定的日期進行。

三、上款所指的第三次最後評核的成績不合格,則導致護理專科培訓成績不合格,並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