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一)給予住院醫生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二)給予專科培訓護士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二、上款所指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以A3規格的米白色紙張印刷。
三、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由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主席簽署並蓋上衛生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四、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由護理專科委員會主席簽署並蓋上衛生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五、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衛生局尚可透過數碼證照發出第一款所指的證書。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的費用為澳門元二千二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上款所指的證書以A3規格的米白色紙張印刷,由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主席簽署並蓋上衛生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三、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衛生局尚可透過數碼證照發出第一款所指的證書。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發出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書的費用為澳門元二千二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藥製造准照、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中藥房准照、中藥進出口批發臨時准照及中藥房臨時准照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五。
二、經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程式讀取上款所指准照及臨時准照的二維碼,顯示准照及臨時准照的下列資料:
(一)類別、編號及狀況;
(二)如屬准照,首次及本次簽發日期;如屬臨時准照,簽發日期;
(三)有效期;
(四)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
(五)場所的名稱及地址;
(六)倘有的技術主管的姓名。
三、除上款所指資料外,中藥製造准照上的二維碼尚顯示下列資料:
(一)場所的工業准照的編號及簽發日期和倘有的工業單位准照的編號及簽發日期;
(二)獲准製造的中成藥劑型、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的範圍。
四、除第二款所指資料外,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及中藥進出口批發臨時准照上的二維碼尚顯示場所的業務範圍。
五、核准中成藥註冊證明書及天然藥物註冊證明書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及附件七。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1. 發出准照 | |
1.1 中藥製藥廠 | 9,000 |
1.2 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 | 3,000 |
1.3 中藥房 | 2,000 |
2. 發出臨時准照 | |
2.1 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 | 1,500 |
2.2 中藥房 | 1,000 |
3. 准照續期 | |
3.1 中藥製藥廠 | 3,000 |
3.2 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 | 400 |
3.3 中藥房 | 300 |
4. 補發准照或臨時准照 | 300 |
5. 更改准照或臨時准照資料 | |
5.1 更改場所名稱 | 300 |
5.2 更改場所地址及其檢查 | |
5.2.1 中藥製藥廠 | 3,000 |
5.2.2 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 | 600 |
5.2.3 中藥房 | 600 |
5.3 更改場所的間隔、設施或設備及其檢查 | |
5.3.1 中藥製藥廠 | 3,000 |
5.3.2 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 | 600 |
5.3.3 中藥房 | 600 |
5.4 更改中藥製造准照範圍及其檢查 | 3,000 |
5.5 更改准照或臨時准照持有人 | 300 |
5.6 更改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300 |
6. 發出委託製造許可 | 500 |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1. 許可註冊 | |
1.1 中成藥 | 500 |
1.2 天然藥物 | 500 |
2. 註冊續期 | |
2.1 中成藥 | 200 |
2.2 天然藥物 | 200 |
3. 補發註冊證明書 | 200 |
4. 更改註冊資料(按每項需更改的資料收取金額;如屬關聯修改,則所涉及的各項資料視作為獨一項資料計算) | 10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8)分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如屬在橫琴製造的中成藥,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無須附同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