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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2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原有條文〕
二、文化局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就攝製許可的申請發表意見,並監察相關活動。
二、〔……〕
〔……〕
(一)〔……〕
(二)〔……〕
(三)跟進文化局轄下的場地及空間的管理和再利用工作;
(四)〔……〕
(五)開展、跟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域及國際合作項目;
(六)編製攝製許可的申請卷宗,並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以及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向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以及附屬於文化局運作的委員會提供支援;
(六)〔……〕
二、〔……〕
〔……〕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依法徵收和處理相關收入及罰款,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一、〔……〕
(一)〔……〕
(二)促進本地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民間藝術發展;
(五)〔廢止〕
(六)為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創設交流平台;
(七)〔廢止〕
(八)〔……〕
二、〔……〕
〔……〕
(一)〔……〕
(二)鼓勵藝文創作,開拓社區藝術空間;
(三)協助豐富展藝平台,推動社區藝術發展;
(四)致力推動藝文普及,發揚本地文化特色;
(五)〔原(四)項〕
(六)促進及輔助大型藝文活動的舉辦。
一、〔……〕
二、〔……〕
三、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文化局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
文化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的收費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及(七)項,以及第三十一條。
一、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上條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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