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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及經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Vida Tahoe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Taho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藉發行三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一億五千二百萬元增至澳門元四億五千二百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四十五萬二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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