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Waterleau Macau Limitada簽署轉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該公司的股的合同。
二、上款所指權力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