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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金會簽署由澳門基金會轉讓其持有的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合同。
二、上款所指權力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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